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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区)社保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江人社发〔2017〕731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江门市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下称《专用证》)2017年度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病种范围

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期间)、慢性肾功能不全(需透析)、肺结核活动期间、小儿脑性瘫痪(含0-3岁精神运动发育迟缓儿童)、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慢性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

二、年审时间和要求

(一)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期间)、慢性肾功能不全(需透析)、肺结核活动期间、小儿脑性瘫痪(含0-3岁精神运动发育迟缓儿童)、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五个病种年审从2017年12月1日起开始办理,年审未达到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认定标准或未按规定年审的,从2018年1月1日起暂停享受特定病种门诊待遇资格。补审后符合条件的,才可继续享受待遇。

(二)慢性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的参保人需在满48周后的30天内办理疗程延期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或未按规定办理审批,以及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方案已达到72周的,暂停特定病种门诊相关待遇,待办理特定病种门诊变更手续后,再补发相关待遇。

三、年审有关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参保人需携带《江门市特定病种门诊年审表》、《专用证》、近半年病历或清单、检查检验单及疾病证明书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蓬江区参保人须在邑门式服务中心)办理年审手续,参保人亲属或所在单位均可为参保人代为办理手续。其中肺结核活动期间的《专用证》年审,由肺结核专科防治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代办。

(二)除慢性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外,2017年新办理《专用证》的参保人,今年不需年审。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向参保人提供《专用证》年审所需有关资料,并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专用证》年审有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江门市特定病种门诊年审表点击浏览该文件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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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7-11-21 发布机构: 本网
关于做好2017年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社保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根据《关于印发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江人社发〔2017〕731号)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江门市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下称《专用证》)2017年度年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病种范围

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期间)、慢性肾功能不全(需透析)、肺结核活动期间、小儿脑性瘫痪(含0-3岁精神运动发育迟缓儿童)、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慢性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

二、年审时间和要求

(一)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期间)、慢性肾功能不全(需透析)、肺结核活动期间、小儿脑性瘫痪(含0-3岁精神运动发育迟缓儿童)、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五个病种年审从2017年12月1日起开始办理,年审未达到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认定标准或未按规定年审的,从2018年1月1日起暂停享受特定病种门诊待遇资格。补审后符合条件的,才可继续享受待遇。

(二)慢性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的参保人需在满48周后的30天内办理疗程延期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批或未按规定办理审批,以及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方案已达到72周的,暂停特定病种门诊相关待遇,待办理特定病种门诊变更手续后,再补发相关待遇。

三、年审有关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参保人需携带《江门市特定病种门诊年审表》、《专用证》、近半年病历或清单、检查检验单及疾病证明书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蓬江区参保人须在邑门式服务中心)办理年审手续,参保人亲属或所在单位均可为参保人代为办理手续。其中肺结核活动期间的《专用证》年审,由肺结核专科防治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代办。

(二)除慢性丙型肝炎(限聚乙二醇干扰素治疗)外,2017年新办理《专用证》的参保人,今年不需年审。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向参保人提供《专用证》年审所需有关资料,并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专用证》年审有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江门市特定病种门诊年审表点击浏览该文件

 

 

                      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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