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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自2019年11月29日起,江门市新增“高血压(Ⅱ期以上除外)”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补助范围。

  一、保障对象。江门市城乡医保参保人,不含以职工身份参加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参保人。

  二、保障水平。对高血压(Ⅱ期以上除外)城乡医保参保患者门诊发生的降血压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本市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60%,本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三级和非定点医疗机构基金不予支付,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医保参保人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基金累计支付限额为1080元/年。降血压药品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统一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三、申请手续。高血压(Ⅱ期以上除外)的认定标准按《关于做好高血压、糖尿病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5〕1026号)中的高血压诊断标准相关规定执行,符合高血压(Ⅱ期以上)的参保人按我市原办法执行。符合高血压(Ⅱ期以上除外)条件的城乡医保参保人可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首次就诊时提出申请(原已确诊高血压的城乡医保参保人,可由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组织办理),填写《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登记表》,经医疗机构相关科室确认盖章,录入医保信息系统登记确认后即可享受相应待遇,不需要再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

  按照《转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江医保发〔2019〕93号),高血压门诊用药实行长期处方制度,支持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放宽至4-12周。

  目前“高血压(Ⅱ期以上除外)”特定门诊病种的申请受理、实时结算工作正有序进行中。社会保险相关部门以患者门诊用药保障为切入点,探索完善门诊慢性病用药保障机制,增强基本医保门诊保障能力,减轻患者门诊用药费用负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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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0-05-25 发布机构: 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社保】新增“高血压(Ⅱ期以上除外)”特定门诊病种

  根据《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54号),为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患者医疗费用负担,自2019年11月29日起,江门市新增“高血压(Ⅱ期以上除外)”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补助范围。

  一、保障对象。江门市城乡医保参保人,不含以职工身份参加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参保人。

  二、保障水平。对高血压(Ⅱ期以上除外)城乡医保参保患者门诊发生的降血压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本市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60%,本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三级和非定点医疗机构基金不予支付,特困供养人员城乡医保参保人基金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基金累计支付限额为1080元/年。降血压药品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统一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三、申请手续。高血压(Ⅱ期以上除外)的认定标准按《关于做好高血压、糖尿病分级诊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5〕1026号)中的高血压诊断标准相关规定执行,符合高血压(Ⅱ期以上)的参保人按我市原办法执行。符合高血压(Ⅱ期以上除外)条件的城乡医保参保人可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首次就诊时提出申请(原已确诊高血压的城乡医保参保人,可由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组织办理),填写《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登记表》,经医疗机构相关科室确认盖章,录入医保信息系统登记确认后即可享受相应待遇,不需要再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

  按照《转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江医保发〔2019〕93号),高血压门诊用药实行长期处方制度,支持医师根据病情需要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放宽至4-12周。

  目前“高血压(Ⅱ期以上除外)”特定门诊病种的申请受理、实时结算工作正有序进行中。社会保险相关部门以患者门诊用药保障为切入点,探索完善门诊慢性病用药保障机制,增强基本医保门诊保障能力,减轻患者门诊用药费用负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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