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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成日期: | 2026-07-21 | 发布机构: | 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各县(市、区)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我市用人单位应当以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以本人工资为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工资高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即27627元。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江门市统计局
2026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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