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文本: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收储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图解: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收储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台自然资〔2026〕237号
TSBG2026006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收储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山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3日
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收储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盘活利用存量低效用地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产业空间拓展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广东省全域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实施方案》《台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及《台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价格计收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盘活利用存量低效用地的活动,由土地权利人自愿选择适用,非强制性收储依据。
第三条 市招商联席会议负责盘活项目的核查认定、退出审议、补缴地价款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并对盘活地块引入新项目实施严格准入审核;
园区、属地镇(街)负责受理申请、初审、拟定和协助签订补偿协议并及时督促土地移交工作。对引入新项目进行监管,确保达到监管协议的约定;
市财政局负责补偿资金的统筹管理与拨付监督;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拟收储地块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查、组织“自行改造需补缴地价款”的评估核算以及收储地块公开出让工作;
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负责将项目纳入年度收储计划,签订补偿协议,申请拨付补偿款;
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等部门应按职责配合做好低效用地的认定、联合核查、资金监管、法律保障等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存量低效工业用地是指存在以下情形的地块: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 (2010)》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用地,或与所在片区产业规划导向不符的用地;
(二)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
(三)已纳入“三旧”改造、村镇工业集聚区改造近期计划安排的地块;
(四)利用粗放、布局散乱,土地开发强度低下的地块;
(五)“关停并转”的企业使用的工业用地;
(六)其它经认定的低效工业用地。
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地块,不适用本细则:
(一)土地权利人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且未完成整改的;
(二)土地权利人因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且未完成处置的;
(三)涉及司法查封纠纷未解决,或存在权属争议尚未处理完毕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开发利用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园区或属地镇(街)联合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审计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等部门对拟盘活地块产业类型、环保安全、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效率、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核查,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市招商联席会议审核。
第七条 申请存量低效工业用地盘活的,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认定属于存量低效工业用地;
(二)申请人同意本细则所规定的补偿标准和方式;
(三)经市招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申请存量低效工业用地部分盘活的,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分割后的地块具备独立宗地条件;
(二)符合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明确规划条件;
(三)申请人同意就分割后地块的利用与园区、镇(街)签订监管协议。
第八条 盘活的存量低效工业用地按以下公式核定补偿金额:
补偿金额=土地公开市场成交价-自行改造需补缴的地价款-评估费用。
如盘活的土地有地上附着物且经协商一致该地上附着物随土地一并挂牌出让的,前款土地公开市场成交价包括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地上附着物价格,否则,该土地公开市场成交价仅包括土地使用权价格,土地权利人应在土地移交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前将地上附着物清除并承担相关费用。
本条所称“自行改造需补缴的地价款”,是指原土地权利人如自行实施改造,为办理延长土地使用年限、调整规划条件等手续,依据相关规定需补缴的地价款。
补偿计算方式说明:
(一)“土地公开市场成交价”以土地公开出让成交确认书载明的成交价格为准。
(二)“自行改造需补缴的地价款”按以下程序确定:
1.园区或属地镇(街)初审通过后,在出具初审意见的同时,书面函告市自然资源局开展“自行改造需补缴的地价款”评估工作;
2.市自然资源局在收到函告后,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补缴地价款经市招商联席会议联合核查时一并审议确认,评估费用在土地补偿金额中扣减。
第九条 存量低效工业用地的盘活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土地权利人向地块所在的园区或属地镇(街)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
3.地块现状情况说明(含地上建、构筑物及设备情况);
4.土地权利人身份证明文件;
5.地块抵押、查封等情况的查档文件;
6.本细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第(三)项所规定的同意书。
(二)园区或属地镇(街)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地块是否符合认定标准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出具初审意见并报送市招商联席会议办公室;初审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市招商联席会议办公室收到初审意见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等部门召开市招商联席会议进行联合核查,确定补偿金额。核查认定符合条件并同意纳入盘活范围的地块,由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纳入年度土地收储计划。
(四)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园区或属地镇(街)与土地权利人签订《存量低效工业用地盘活补偿协议》。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
1.地块基本情况;
2.补偿标准、计算方式及补偿金额;
3.地上建(构)筑物及设备补偿金额;
4.补偿款支付条件、时间节点及支付账户;
5.土地交付时限、标准及不动产注销登记安排;
6.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7.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8.协议变更、终止及退出机制的具体适用条件。
(五)土地出让成交后且受让人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市自然资源局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补偿资金。市财政局收到申请后按协议约定将补偿资金拨付至土地权利人指定的账户。
第十条 市招商联席会议同意纳入盘活范围的存量低效工业用地,一年内未能签订补偿协议或其他情形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经市招商联席会议审议,可终止盘活程序。土地权利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前,书面提出撤回申请的,已开展的核查、评估程序相应终止。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拨付依时、规范、使用合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补偿资金。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6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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