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关于印发《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收储补偿实施细则
图解: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收储补偿实施细则(试行)
2026年8月3日,《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收储补偿实施细则(试行)》(台自然资〔2026〕237号,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印发。现就《细则》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关于盘活利用存量低效用地的决策部署,推进我市产业空间拓展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广东省全域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实施方案》《台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及《台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价格计收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这一政策旨在通过政府收储方式,有效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提升土地产出效益,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二、总体原则
在《细则》起草过程中,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自愿申请、公平补偿”的总体思路,重点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坚持存量盘活与产业升级相结合。聚焦我市“工业振兴”工程,将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作为破解产业发展空间瓶颈的重要抓手,通过建立市场化收储补偿机制,引导低效用地向高端产业、优质项目流转,为新质生产力发展腾挪空间,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二是坚持尊重意愿与依法依规相结合。充分尊重土地权利人意愿,明确非强制性收储原则,由权利人自主选择是否纳入盘活渠道。同时严格对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及上级政策要求,细化认定标准与操作程序,确保收储补偿工作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三是坚持市场定价与权益保障相结合。创新建立“先收储、后出让、成交价款反补权利人”的市场化补偿模式,补偿金额不预先固定,而是与实际公开出让成交价挂钩,既避免了政府行政定价与市场脱节的问题,又确保原权利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体现公平性。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与原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低效工业用地盘活利用活动,由土地权利人自愿选择适用,非强制性收储依据,充分尊重权利人自主选择权。
(二)职责分工
市招商联席会议:负责项目核查认定、退出审议及补缴地价款等重大事项决策;
园区、属地镇(街):负责受理申请、初审、协议签订及项目监管;
市财政局:负责补偿资金统筹管理与拨付监督;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出让合同审查、补缴地价款评估及地块公开出让;
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负责纳入收储计划、签订补偿协议及申请拨付补偿款;
其他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司法局、市审计局、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等部门按职责配合做好认定、核查、监管等工作。
(三)认定标准
1. 适用情形
①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用地或与片区规划导向不符的用地;②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③已纳入“三旧”改造、村镇工业集聚区改造近期计划的地块;④利用粗放、布局散乱、开发强度低下的地块;⑤“关停并转”企业用地;⑥其他经认定的低效工业用地。
2. 不适用情形
违反出让合同未整改、闲置土地未处置、司法查封或权属争议未解决、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开发利用的情形。
(四)补偿标准
补偿金额=土地公开市场成交价—自行改造需补缴地价款 —评估费用。成交价以出让成交确认书为准,补缴地价款由自然资源局委托评估并经招商联席会议确认。
(五)操作程序
权利人申请→园区/镇(街)5个工作日内初审→招商联席会议10个工作日内联合核查→纳入收储计划→签订补偿协议→土地出让后拨付补偿款。
(六)终止与监管
终止机制:一年内未能签订补偿协议的,经审议可终止程序;权利人签约前书面撤回申请的,相应程序终止;
资金监管:市财政局全程监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补偿资金。
四、主要亮点
细化六类认定标准,操作性强;
明确多部门协同职责,权责清晰;
补偿公式科学合理,兼顾市场与公平;
全流程时限明确,程序规范;
自愿申请与退出机制并存,保障各方权益。
五、施行时间与有效期
《细则》自2026年9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2日。
六、咨询方式
台山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利用管理股,电话:0750-5668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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