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文本:台山市水利局关于用水权交易的负面清单
台水〔2026〕51号
TSGBG2026004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台山市水利局关于用水权交易的负面清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山市水利局
2026年6月17日
台山市水利局关于用水权交易的负面清单
一、用水权归属尚不明确的镇(街)、取用水户、灌区内灌溉用水户和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户,不得作为转让方开展相应水源的用水权交易。
二、取用水户拟交易水量超过节约的取水权或有偿获得的取水权结余的或转让地表水取水权后需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的,灌区内灌溉用水户和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户拟交易水量超过用水权结余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禁止作为转让方开展相应水源的用水权交易。
三、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等违规取用水行为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取用水户,禁止作为转让方开展取水权交易。
四、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建设项目,相关取用水户禁止作为受让方开展取水权交易。
五、用水效率不符合用水定额管理要求等不符合节水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新增取用水户,禁止作为受让方开展取水权交易。
六、拟交易双方因不具备天然或人工水力联系造成受让方无法使用转让方用水权的,不得开展用水权交易:区域水权拟交易双方位于不同流域且不具备调水条件;取水权拟交易双方不处于同一河流水系、水文地质单元、地表水和地下水存在交换的区域;灌溉用水户水权拟交易双方不处于同一地表水灌区、水文地质单元。
七、拟交易双方监测计量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影响用水权交易水量交割与核算的,禁止开展用水权交易。
八、在取用水领域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失信行为,且被列为取用水严重失信主体的取用水户,在未完成信用修复前,禁止开展取水权交易。
九、挤占居民生活用水、农田灌溉合理用水、河湖基本生态用水的,造成或加剧地下水超采、水资源超载的,以及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禁止开展用水权交易。
十、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等相关文件明确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一、本清单自2026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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