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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台山市水利局关于用水权交易的负面清单
  • 2026-06-25 16:11:07
  • 来源: 台山市水利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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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关于印发《台山市水利局关于用水权交易的负面清单》的通知

图解:台山市水利局关于用水权交易的负面清单


    一、《清单》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权制度建设,明确要求推动建立水权制度,培育水权交易市场,同时防止农业、生态和居民生活用水被挤占。2025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提出强化用水权交易全过程监管,加强对交易行为第三方影响和生态影响的监管。同年,水利部印发《用水权交易负面清单(试行)》,对禁止或不得开展用水权交易的情形作出统一规定,对各地加强用水权交易监管提出了明确要求。

    台山市制定用水权交易负面清单,一是将上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的分散规定进行集中梳理,以清单形式明晰交易红线,降低交易主体的合规成本;二是落实“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简化行政管理程序,优化营商环境;三是结合我市实际对水利部清单进行细化,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可操作性。

    二、主要目标

    一是明确交易红线,防范市场风险。以负面清单形式清晰界定用水权交易中禁止或不得开展的情形,使交易主体一目了然知晓合规边界,避免因触碰红线导致交易无效或产生法律纠纷。二是保障公共利益和第三方权益。严格防范用水权交易挤占居民生活用水、农田灌溉合理用水和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防止造成或加剧地下水超采和水资源超载,确保交易活动不以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者合法权益为代价。三是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通过限制用水效率低下、取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取用水户作为受让方,引导水资源向高效率、高效益领域流动,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

    三、《清单》的主要内容

    《清单》在水利部印发的《用水权交易负面清单(试行)》基础上,结合台山市实际和需求进行了细化。《清单》共11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转让方的负面情形。用水权归属尚不明确的、拟交易水量超过节约或有偿获得的结余取水权的、转让地表水取水权后需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等情况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禁止作为转让方开展相应水源的用水权交易。同时,存在违规取用水行为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取水户也禁止作为转让方开展取水权交易。

根据现行水资源管理政策,用水权归属以核发的取水许可证或水资源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取用水量和取用水期限为准。

    (二)对受让方的负面情形。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的建设项目、用水效率不符合节水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新增取用水户,禁止作为受让方开展取水权交易。

    (三)对交易双方共同要求的负面情形。一是拟交易(区域水权、取水权、灌溉用水户水权)双方因不具备天然或人工水力联系造成受让方无法使用转让方用水权的,不得开展用水权交易;二是双方监测计量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禁止开展用水权交易;三是在取用水领域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失信行为的取用水户在未完成信用修复前禁止开展取水权交易。

    (四)对公共利益或第三方造成影响的负面情形。挤占居民生活用水、农田灌溉合理用水、河湖基本生态用水的,造成或加剧地下水超采、水资源超载的,以及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禁止开展用水权交易。

    咨询联系方式:台山市水利局水资源与河湖管理股,电话:0750-552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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