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文本:台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台府〔2025〕17号
TSFG2025006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上级驻我市有关单位: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均已修正施行。为确保《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台府〔2020〕19号,以下简称《方案》)与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相符,按照《台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台府办〔2024〕8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现决定对《方案》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划分依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年10月30日修订,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修订);《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1月29日修正)更改为《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11月30日修正);《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更改为《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2019年3月28日修正)。
二、将《方案》中“古兜山自然保护区”表述更改为“广东江门古兜山省级自然保护区”;“镇海湾红树林县级自然保护区”表述更改为“广东台山镇海湾红树林国家湿地公园”;“上川岛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表述更改为“广东台山上川岛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
另外,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同时决定将《方案》的有效期延长至2031年1月14日。
附件: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台府〔2020〕19号)
台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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