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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台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 2025-12-30 16:56:54
  • 来源: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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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链接:关于修改《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的通知》及延长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图解:台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一、文件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国家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要求促进生猪生产发展。2019年9月3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开展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2020年1月15日,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要求坚决取消超划禁养区,各地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我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12月15日牵头制定了《台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有效期为2021年1月15日至2026年1月14日。该方案对我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予以调整,进一步优化了养殖场分布格局,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目前该方案即将到期,通过简易修订《台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并延长文件有效期,有助于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提高畜禽养殖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和现代化水平,更加严格地控制畜禽养殖业的污染排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增强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减少因政策变动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在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促进畜禽养殖业的稳定发展,为农村经济注入新的活力。

    (二)依据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7)《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8)《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9)《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10)《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1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12)《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13)《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4)《广东省畜禽养殖水污染防治方案》

    (15)《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

    (16)《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

    (17)《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18)《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畜禽养殖备案办法》(粤农农规〔2019〕10号)

    (19)《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

    二、文件主要内容

    (一)《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划定原则及依据、禁养区范围、调整后各镇(街)具体的禁养区范围、总体要求、相关术语等六部分,适用范围为台山市行政辖区。

    (二)划定范围简述

    台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总面积约为791.76平方千米,占全 市总面积的24.07%。禁养区划定范围如下: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饮用水水源保护依据《关于江门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1999〕18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江门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9〕273号)执行。

    2、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包括广东江门古兜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赤溪曹峰山县级自然保护区、广东台山镇海湾红树林国家湿地公园、广东台山上川岛猕猴省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3、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包括台山市辖区内17个镇(街)的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建成区、总体规划中的城镇规划区范围。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潭江干流和汇入潭江一级支流的两岸离常年水位线500米范围,二级支流两岸离常年水位线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调整后,各镇(街)具体的禁养区范围见《台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

    (三)《方案》开展了全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矢量化边界图制定,将禁养区落到图件上,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及各镇(街)政府(办事处)依照禁养区划定方案文本、图件与禁养区矢量化边界图,进行畜禽养殖规范管理。工作要求包括:

    (1)在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畜禽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对依据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动物防疫法、城乡规划法、文物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其他禁养区域,按照“谁划定、谁管理”的原则,由相关部门会同各镇(街)人民政府依法加强规范管理。本通告发布之前已在禁养区内建成的畜禽养殖场,由市有关部门与原产权人协商搬迁或关闭,协商不成的依法予以补偿后责令关闭。

    (2)在非禁养区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应当取得所在地镇级人民政府同意,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审批、备案,并做到环保设施、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推广生态养殖,推进规模化、集约化养殖。规模化养殖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依法进行处罚。

    (3)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会同各镇(街)人民政府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的执法检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用地选址、废弃物利用、动物防疫、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检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应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严格按照本方案,把好畜禽养殖发展关口,做好禁养区规范管理工作。

    咨询联系: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

    联系电话:0750-5571928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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