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支持IPv6
您现在的位置 :
文字解读:关于修订《台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解读
  • 2016-12-27 10:29:05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文件链接:台山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城乡居民参加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和江门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人民政府草拟了《台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市于2012年出台了《台山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台府办〔2012〕40号),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2014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同年7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对《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粤府〔2013〕92号)作了修订。2015年8月,江门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江府〔2015〕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的精神、37号文的授权以及14号文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保制度,实现与粤府〔2014〕37号文有效衔接、制度基本统一,并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我局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台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送审稿),拟报请市政府修订我市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章节结构。本次修订是以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作为蓝本,将原来我市实施办法的章节结构调整至和我省的实施办法的章节结构一致。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分为总则、基金筹集、个人账户、待遇享受、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衔接、组织管理服务和附则共八章四十一条内容。

(二)制度覆盖的人群范围。符合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范围,按省37号文确定。省的37号文扩大了对特殊人群的覆盖范围,增加了政府为“精神与智力残疾的人员”代缴参保费的内容,据此,本次修订的实施办法也对应作出调整,将精神与智力残疾的人员纳入政府代缴的范围。此外,我市原办法规定政府为特殊人群代缴费至60周岁,但最多不超过15年。考虑到部分特殊人群在60周岁时存在缴费年限未满规定缴费年限的情况,本次删除“代缴养老保险费至60周岁”的规定,能充分保障特殊群体实现老有所养。

(三)政府补贴的待遇水平。从2013年7月起,中央、省多次提高城乡居保的基础养老金。我市按照上级政府的部署,今年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已达到每人每月110元。本次修订确定为每人每月110元,并及时按照上级调整政策进行调整。此外,省的37号文对城乡居保的缴费标准、缴费补贴、激励措施进行了调整,我市在省下达37号文后已完成了调整,本次修订按照37号文调整原办法的相关条文。其中,激励措施由原办法规定的“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出1年每月加发1元的基础养老金”调整为按照37号文规定的“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城乡居保目前已实施6年,预计市财政至2025年才需按该规定开支。

(四)本级财政负担的费用。37号文实施后,我市已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规定,将城乡居保的缴费标准、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等进行了调整。本次修订没有新增本级财政负担的项目。

(五)参保关系的衔接。补缴、延续缴费、出国等参保关系的处理、与企业养老保险的衔接等内容,按37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六)待遇享受。本修订稿中第二十一条“受刑事处分参保人的处理办法”是37号文没有提及的内容,但仍符合《江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在本次修订中仍继续沿用我市原实施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知识产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 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知识产权等问题, 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 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65827邮件:tssxzzx@jiangme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