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链接:关于印发《台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商住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验收、移交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图解:台山市商住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建、移交管理的意见
一、制定背景
为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验收、移交管理机制,强化公共服务供给,结合台山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本《意见》分四章共十七条,包括总则,配建要求,验收、接收、使用管理及附则。
(一)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和配建形式。《意见》所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设施、社区服务与行政管理设施、养老服务用房以及垃圾中转站、微型消防站、残疾人康复室、公交候车站、社区公园、市政道路等公共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形式包括在项目范围内配建、折算资金由政府统筹建设两种形式。
(二)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要求。按相关标准在项目范围内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临城市道路集中设置,设独立出入口连接城市道路,设置楼层不得超过二层,应与建设项目首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三)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市自然资源局在规划条件核阶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监督开发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分别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位置、规模和装修标准进行把核实,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四)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要求。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养老服务用房等配建公共服务设施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统筹使用,可引入社会资金参与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
三、主要亮点
(一)公共服务设施配建形式更加灵活。结合我市过往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和接收管理方面的实际情况,《意见》提出了由开发商将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任务折算资金由政府统筹建设的配建形式。避免了住宅小区分散、小规模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的情况。
(二)明确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时限。在地块内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标准配建,并遵循与建设项目首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四同步”原则。采取折算资金统筹方式配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首期报建前缴纳折算资金到财政部门指定账户。
(三)建立公共服务设施联合核验机制。接收单位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使用单位,《意见》明确了接收单位在项目首期竣工联合验收前,应对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核验,并出具是否同意开展竣工联合验收的意见,确保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符合接收单位的使用要求。
四、咨询方式
台山市自然资源局规划管理股,电话:0750-555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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