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业务办理流程
一、公章刻制备案流程
(一)选择公章刻制企业(下称“刻章店”)
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刻章店办理。网上办理页面和各政务大厅设有辖区具备刻制公章资质的单位名单(选项)供用户选择。
(二)递交申请刻制公章的证明文件
向刻章店递交申请公章刻制证明文件(详情见《公章业务办理指南》)。
新办商事主体首次刻制公章亦可通过网上办理,可在办理“多证合一”营业执照时,通过其中“一表式”登记申请表填报公章刻制申请,平台受理后将向申请人和刻章店发送通知短信。
(三)申请人付款
申请人(委托人)与选定的刻章店约定付款和取章事宜。
(四)公章刻制
刻章店受理业务后,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章刻制及公章备案。
(五)领取公章
申请人到店领取公章及备案证明。
二、公章注销流程
(一)提交申请
申请人向属地公安公章业务窗口或委托刻章店递交注销申请证明文件(具体详见《公章业务办理指南》);
(二)资料审核
公安公章业务窗口审核申请注销证明文件;
(三)领取证明
注销申请经核准后,交回旧公章(已丢失、被盗抢除外),领取公章注销证明,不同意立即注销的,应依据退回意见补齐资料后,重新提交注销申请;
公章业务办理指南
一、商事主体申请公章制作备案
(一)新开办商事主体首次申请制作公章(可选择到店或网上两种方式办理)
A、到店办理
1、经办人到具有合法资质的刻章店提交申请,可同时申请制作单位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业务专用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须携带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样式详见附件1);
2、刻章店核验申请文件,同意立即受理申请的,采集经办人身份证件信息和现场影像信息;不同意立即受理的,须告知原因和建议处理意见。
B、网上办理
1、多证合一平台:“多证合一”平台申请工商登记时,在“一表式”登记申请表内同时填报制作公章申请。
2、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分厅——企业开办一站式——我要办理制作印章平台(http://wsbs.jiangmen.gov.cn:8384/)填写提交公章制作申请。
通过网上成功提交的制作公章申请,政务短信平台将发送载有公章申请相关内容及联系方式的短信到法定代表人和所选刻章店联系人的手机。
除提交申请材料外,到店或网上办理的其余流程相同,具体如下:
3、申请人支付公章制作费用(可选择现金或微信、银联等网上支付方式支付),刻章店向选择不在现场等候取章的经办人出具取章凭证;
4、刻章店在0.5个工作日内制作公章并上传公章制作数据,下载打印有公安部门印章备案专用章的公章备案证明(一式两份),在证明上加盖已制作公章的实体印模;
5、经办人按约定时间和方式凭身份证件和取章凭证领取公章和备案证明;
6、刻章店采集取章人的身份证件信息和取章现场影像信息,完成公章电子化备案,将申请人的纸质申请文件和其中一份备案证明呈公安部门备案。
(二)申请增加制作公章
申请人首次申请制作公章之后,可以申请增加制作其他公章。办理增加制作公章程序与上述首次办章程序相同,但需增加以下资料:
1、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单位名称章的申请函(样式详见附件2);
2、若增加制作并刊中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公章的,另须提供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翻译资料。
(三)因单位名称变更、公章损坏重新制作公章
凭原公章注销证明按上述首次办章程序重新申请制作公章。原公章注销证明应携带以下资料到公安印章业务窗口或委托刻章店办理:
1、法定代表人签署盖原单位名称章载明注销和更换公章事由的申请函(样式详见附件3);
2、授权委托书;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因遗失或被盗抢原因申请重新制作公章
凭原公章注销证明按上述首次办章程序重新申请制作公章。原公章注销证明应携带以下资料到公安印章业务窗口或委托刻章店办理:
1、载有原公章作废声明的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
2、派出所出具的公章被盗抢的报案证明;
3、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非商事主体(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居(村)民小组、业主委员会、其他单位组织机构等)申请公章制作备案
(一)首次申请制作公章
申请人向刻章店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依法批准设立或者登记的证件、文书;
2.上级或者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如有上级或者主管部门),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授权书(无上级或者主管部门);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4.申请制作具有法律效力个人名章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证明、委托授权书等材料;
5. 制作并刊外文或者少数民族文字公章的,另提供经本单位或者机构确认的翻译资料。
其余流程与上述商事主体首次申请制作公章的到店办理程序相同。
(二)注销或更换公章
因单位或机构撤销、名称改变、换用新公章等,需注销或更换公章的,凭原公章注销证明按上述商事主体首次申请制作公章的到店办理程序重新申请制作公章。原公章注销证明应携带以下资料到公安印章业务窗口或委托刻章店办理:
1、以上二(一)所述首次申请制作公章的证明材料;
2、旧公章;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因公章丢失或被抢被盗重新制作
凭原公章注销证明按上述商事主体首次申请制作公章的到店办理程序重新申请制作公章。原公章注销证明应携带以下资料到公安印章业务窗口或委托刻章店办理:
1、载有原公章作废声明的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
2、以上二(一)所述首次申请制作公章的证明材料;
3、派出所出具的公章被盗抢的报案证明(回执)(丢失公章除外);
4、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备注:1、公章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及冠以法定名称的内设机构章、分支机构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发票、审验、报关等业务专用章。
2、公章以及具有法律效率的私人名章应由持有印章制作经营许可证的刻章店通过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制作并备案后方可启用。
3、从2018年5月1日起,商事主体申请制作公章的办理进度和公章的备案信息,可通过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分厅——办事进度查询——江门市商事主体印章章办理进度和备案信息查询平台(http://113.107.142.14:8080/JMGA/)查询。
公章制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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