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府函〔2021〕32号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25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利用〔2020〕136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我市制定了台山市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具体详见附件1-4),现予以公布。本次基准地价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