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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台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6-07-09 16:11:59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台山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台山市台城德政路58号五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肆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台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包括: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公共信息系统、党政机关网站、政务云计算及大数据中心、电子政务外网及安全中心、政务核心机房(含市政府核心机房和市行政服务中心信息机房)的建设、管理、维护和安全监测工作,对全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安全运行进行业务指导;指导和落实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重要信息系统和网络保障体系建设,推进实施信息化创新工程;负责全市公共基础数据库建设和管理,实施公共数据资源汇聚、治理和整合共享;负责政务信息系统及云计算中心的安全监测和防护;负责政务网络信息安全风险评估;负责政务信息系统渗透测试以及政务网站的攻击监测和协同防御工作;承担市委、市政府以及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本单位党建工作归属中国共产党台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第一支部委员会,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党员发展等纳入中国共产党台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第一支部委员会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三条 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按照权限管理干部,对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等有关事项进行审批、审核;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履行职责;
(二)为本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咨询;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指导本单位健康发展;
(四)指导监督本单位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五)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准确性、保密性审查;
(六)协助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查处事业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行为;
(七)审查本单位的章程;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由举办单位决定,任期及考核方式依照本单位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进行,决策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中心主任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条 本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设部门。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
(二)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对本单位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二)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直接对中心及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和批评,也可通过投诉举报热线等其他方式向上级单位反馈相关问题;
(二)完善岗位管理,明确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承办机制;
(三)涉及服务对象利益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应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根据依法管理、协调一致、统筹各方、高效运行、规范运作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日常事项由各内设部门讨论形成意见后,报中心领导研究决定;
(二)重要事项由各内设部门讨论形成意见后,提交中心行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三)特别重大事项由中心行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提交举办单位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模式。实施全面预算管理,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内控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确保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与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应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举办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或本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6年6月5日经台山市大数据管理中心行政领导班子会议同意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台山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6年7月9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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