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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举报投诉办理工作,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类卫生违法案件,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效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举报投诉受理中心设在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办公室(举报电话:0750-5536501),本所对职责范围内的一切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的投诉举报案件均应受理。业务股室负责本股室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工作;卫生稽查股负责调查处理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执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办公室负责举报投诉的登记、督办以及协调各职能股室对案件的投诉举报受理查处工作。

二、受理下列投诉举报事项:

(一) 卫生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

(二) 卫生监督员和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三) 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 各类移送、移交的案件及上级交办的事件;

(五) 卫生监督执法方面的其它问题。

 三、实名和匿名投诉举报均需受理,投诉举报者不愿意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励投诉举报人尽可能地提供被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及违法事实依据。

 四、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要做到热情和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及认真负责。

 五、受理口头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填写投诉举报内容并与投诉举报人核对、确认无误后,由投诉举报者签名。受理电话投诉举报,应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书面举报的,应做好登记并后附原件。

六、对举报投诉案件,要认真登记,及时分办,按照“分级负责、规范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查清事实,公正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不属于本所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及时将投诉举报材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七、卫生监督员在处理举报投诉案件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对检举、揭发、投诉的材料及有关内容应严格保管,严禁泄露事件发生。投诉举报材料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

八、工作人员与投诉举报涉及的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九、各股室的案件办结情况,办公室应及时了解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对不能按时办结的案件,及时督办。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及查处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相关股室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十、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各股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同时列入负责人和监督员年度考核奖惩的重要条件之一。

 十一、受理和承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 漏记、漏报投诉举报案件的;

(二) 丢失、隐匿、毁坏投诉举报材料的;

(三) 调查处理举报案件不及时、甚至不调查、不反馈的;

(四) 处理结果不合法、不公平、不公正的;

(五) 将投诉举报者提交的材料或投诉举报内容,转交、泄露给被举报投诉单位或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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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卫生监督所投诉举报受理查办制度

为规范举报投诉办理工作,及时受理和查处各类卫生违法案件,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效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台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举报投诉受理中心设在台山市卫生监督所办公室(举报电话:0750-5536501),本所对职责范围内的一切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的投诉举报案件均应受理。业务股室负责本股室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工作;卫生稽查股负责调查处理有关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执法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办公室负责举报投诉的登记、督办以及协调各职能股室对案件的投诉举报受理查处工作。

二、受理下列投诉举报事项:

(一) 卫生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问题;

(二) 卫生监督员和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三) 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 各类移送、移交的案件及上级交办的事件;

(五) 卫生监督执法方面的其它问题。

 三、实名和匿名投诉举报均需受理,投诉举报者不愿意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励投诉举报人尽可能地提供被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及违法事实依据。

 四、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要做到热情和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及认真负责。

 五、受理口头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填写投诉举报内容并与投诉举报人核对、确认无误后,由投诉举报者签名。受理电话投诉举报,应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对书面举报的,应做好登记并后附原件。

六、对举报投诉案件,要认真登记,及时分办,按照“分级负责、规范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查清事实,公正处理举报投诉案件,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不属于本所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案件,应及时将投诉举报材料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七、卫生监督员在处理举报投诉案件过程中应做好保密工作,对检举、揭发、投诉的材料及有关内容应严格保管,严禁泄露事件发生。投诉举报材料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

八、工作人员与投诉举报涉及的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九、各股室的案件办结情况,办公室应及时了解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对不能按时办结的案件,及时督办。举报投诉案件受理及查处过程中所形成的资料,相关股室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

十、举报投诉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各股室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同时列入负责人和监督员年度考核奖惩的重要条件之一。

 十一、受理和承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 漏记、漏报投诉举报案件的;

(二) 丢失、隐匿、毁坏投诉举报材料的;

(三) 调查处理举报案件不及时、甚至不调查、不反馈的;

(四) 处理结果不合法、不公平、不公正的;

(五) 将投诉举报者提交的材料或投诉举报内容,转交、泄露给被举报投诉单位或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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