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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发布制度
  • 2020-08-19 08:35:59
  • 来源: 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 发布机构:市公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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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确保发布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办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发布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四条 本办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办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政府信息的股室单位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股室单位负责公开;由本办下属单位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

  第五条本办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务信息涉及包括本办两个以上股室单位的,其中任何一个在公开该政务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股室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负责股室单位需向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股室单位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股室单位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七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股室单位,不同股室单位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股室单位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股室单位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股室单位报请分管领导决定。

  第八条多个股室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股室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股室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九条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股室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要协调配合,统一思想、通力合作、积极配合,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准确、公开资料全面、公开事件及时。

  第十条当本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者上级部门信息公开过程中需要其他股室单位提供资料时,各有关股室单位应当“迅速、真实、全面”的将资料递送到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者上报上级机关,不得以除不可抗力外的任何理由拖延、阻挠、破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果因为政府信息公开延误造成不良影响,将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十一条各股室单位之间应当经常交流信息,以保证公开信息的及时与准确,避免出现重复报送信息,严禁出现误报、错报信息。

  第十二条信息的协调交流过程需通过安全的渠道进行,避免出现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损坏等情况的发生,造成无谓损失甚至更严重的影响。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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