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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处置建筑垃圾,共同建设美丽台山
  • 2026-04-22 17:23:05
  • 来源: 台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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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市持续深化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审批流程、强化监管执法力度,常态化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行动,严格落实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零容忍”态度重拳整治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全链条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提升全市环境卫生管理精细化水平,为建设美丽台山筑牢环境保障。

  一、持续开展专项整治,筑牢环境安全防线

  市城管执法局切实履行监管主责,紧扣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百千万工程”及“五边”环境整治工作要求,组建6个专项工作组,常态化下沉各镇(街),聚焦建筑垃圾乱倒乱卸、违规处置等突出问题,坚持“零容忍、严惩处、溯源头”工作原则,严厉打击工地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未备案、擅自倾倒堆放、违法受纳等违法行为,全力守护城乡环境整洁。2025年以来,共出动执法人员923人次,检查工地219个次,检查运输车辆286台次;发现并清理违规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点60个,依法查处违法倾倒建筑垃圾7宗、未经批准擅自利用空地受纳建筑垃圾7宗、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宗,合计罚款52300元,形成有力震慑。

  二、曝光违法处置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引导企业、个人依法依规履行责任,现将近期依法查处的建筑垃圾违法处置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望广大主体引以为戒、警钟长鸣,共同维护良好的城乡环境秩序。

  案例一: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依法予以处罚

  2025年1月10日,执法人员在台城街道沙岗湖路巡查时发现,某石材店旁空地上有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该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明确告知其违法后果,责令立即清理现场堆放的建筑垃圾,并承诺今后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再发生随意倾倒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以来,我市已在陈宜禧路、新盛村、四九镇复盛村委会等区域,依法查处同类型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件6宗。

  案例二:私设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从严立案查处

  2025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巡查至台城街道香雁湖香头坟村某鱼塘附近时,发现现场堆放大量建筑垃圾,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经核查确认,该行为系某企业未经审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所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依法立案调查,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款8700元的行政处罚,有力打击了私设弃置场的违法乱象。


温馨提醒:运输、消纳、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关活动。在此呼吁广大市民,如发现建筑垃圾偷倒乱卸、私设弃置场等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市城管执法局或所在镇(街)举报,携手共建干净、整洁、美丽的家园。

  

  三、普及建筑垃圾相关知识,引导依法规范处置

  (一)建筑垃圾的定义

  根据《江门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工程,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五大类,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流程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二)建筑垃圾的处置要求

  根据《江门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在建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贮存及台账管理制度,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分类要求和合法装载规定,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县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筑垃圾处理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至合法处置场所,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规范利用、处置,做到闭环管理。

  (三)主要处罚条例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1.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2.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3.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下一步,我市将持续强化建筑垃圾全链条监管,从源头管控、过程巡查、末端处置三方面发力,加大巡查检查频次和执法力度,通过走访约谈、政策宣讲等方式,督促各工地严格落实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备案制度,对运输车辆实行全程跟踪追查,严防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对工地未备案建筑垃圾清运处置、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坚持“发现一宗、查处一宗、严惩一宗”,绝不姑息迁就,全力推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提质增效,携手全体市民共同建设生态优美、整洁有序的美丽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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