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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燃气安全“百日行动”,打击“黑气”行政拘留3人!
  • 2022-08-02 15:11:53
  • 来源: 台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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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起至10月底,台山市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台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联合台山公安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落实日常监管和常态化执法,重拳打击“黑气”、坚决取缔“黑窝点”,目前,已行政拘留3人。


  西门片区

  7月28日,台山城管执法局联合台山公安局西门派出所摸查发现李某在其居住的台城街道城西某房屋内储存15公斤规格的23个液化石油气瓶,均为充满气的实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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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南片区  

  7月29日,台山城管执法局联合台山公安局环南派出所摸查发现蒋某在其居住的台城街道某房屋内储存15公斤规格的14个液化石油气瓶(10瓶实瓶,4瓶空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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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门片区

  7月29日,台山城管执法局联合台山公安局南门派出所巡查时发现向某在台山市横湖小学附近储存15公斤规格的19个液化石油气瓶(15瓶实瓶,4瓶空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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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以上行为的当事人储存燃气的场所不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屋内涉案液化石油气瓶采取强制措施。三名涉案当事人均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例,目前,案件已分别移送台山市公安局西门派出所、环南派出所、南门派出所处理,当事人已被行政拘留。


    以零容忍的态度打击“黑气”

  下一步,城管、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将继续联合开展打击“黑气”专项行动,做到“露头就打、从严查处”。2022年1至7月,我市共打击“黑气”10宗,行政拘留3人,查扣“黑气”414瓶,将燃气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民如发现有关“黑气”的违规行为也可以通过拨打12345进行举报。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明火试验是否漏气;

  (二)自行清除气瓶内的残液;

  (三)气瓶与气瓶互相过气;

  (四)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五)除事故应急救援等紧急情况外,擅自开启、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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