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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山市城市管理局休假请假制度》的补充通知
  • 2018-07-15 05:41:0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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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山市城市管理局休假请假制度》

的补充通知

各直属单位、股(室):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的《台山市城市管理局休假请假制度》已于2014年7月9日印发,结合实际执行情况,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分段安排年休假的,最多不超过3段(年休假5天、10天的不超过2段),如分段还未休完年假的视作自动放弃所剩休假。

二、各单位、股(室)负责人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合理安排好本部门员工轮流休假,原则上同一部门不允许2人(或以上)同时因休假缺岗。

三、每位员工须在每年12月份将下一年度的休假计划报部门负责人统筹后报组织人事股备案。组织人事股做好登记工作,并可根据工作实际合理调整各人的休假时间。不报年度休假计划的,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有权拒绝安排临时的休假申请。

四、劳务关系的人员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特此通知。

台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8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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