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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发布制度》及《台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 2019-11-06 15:50:09
  • 来源: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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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台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发布制度》及《台山市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政府信息公开

  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各直属单位:

  为确保发布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台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发布制度》及《台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2019114日       


 

  台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发布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发布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四条 本局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政府信息的股室单位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股室单位负责公开;由本局下属单位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

  第五条 本单位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务信息涉及包括本局两个以上股室单位的,其中任何一个在公开该政务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股室单位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负责股室单位需向拟公开的政务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股室单位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股室单位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七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股室单位,不同股室单位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股室单位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关股室单位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股室单位报请分管领导决定。

  第八条 多个股室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股室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股室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九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股室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要协调配合,统一思想、通力合作、积极配合,确保政府公开信息的准确、公开资料的全面、公开事件的及时。

  第十条 当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者上级机关信息公开过程中需要其他股室单位提供资料时,各有关股室单位应当“迅速、真实、全面”的将资料递送到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或者上报上级机关,不得以除不可抗力外的任何理由拖延、阻挠、破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果因为政府信息公开延误造成不良影响,将依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各股室单位之间应当经常交流信息,以保证公开信息的及时与准确,避免出现重复报送信息,严禁出现误报、错报信息。

  第十二条 信息的协调交流过程需通过安全的渠道进行,避免出现信息传递过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损坏等情况的发生,造成无谓损失甚至更严重的影响。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台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2019114日      




  台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二)因保管不善导致有关政府信息损坏、灭失的;

  (三)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妨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申诉、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台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

  201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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