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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通知
  • 2019-08-01 07:51:0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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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股室,各直属单位:

《台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业经局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台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台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2.相关附表

3.小型工程建设工作流程

 

 

台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730    


台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小型工程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台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台府〔20198号)的要求,为了使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合理、方案设计科学可行,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任务顺利完成和手续完备,急需进一步规范我局小型工程审批、监督和验收程序。经研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负责的投资预算金额在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建设工程项目采购),其承(发)包、施工监督和验收等有关工作。

第三条 成立我局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党组成员和有关工程业务股室及计划财务股的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设施股),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我局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工作。

第四条 成立我局小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党组成员和计划财务股及有关工程业务股室负责同志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股),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我局小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章 承(发)包

第五条 除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外,我局负责的投资预算金额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责任股室提出报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呈报局党组会议讨论确定承包单位,办理直接发包;投资预算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至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以内的建设项目,需办理邀请招标手续,经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和局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为确保施工质量和便于维护接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局负责的小型建设项目优先发包给我局下属单位组织实施,按直接发包流程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抢险抗灾、应急处理等不宜办理邀请招标手续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发包,但需由项目责任股室提出意见,报局党组会议讨论同意并确定承包单位。

第八条 办理直接发包的工程项目任务下达后,应由项目责任股室制定实施方案,提供候选承包单位,并填写《市政工程推荐候选承包单位名单》,报局党组会议讨论确定承包单位。之后,项目责任股室可办理工程直接发包、预结算和验收等有关手续。没有委托设计或已委托设计但没有列清主要工程量的需填写《市政工程主要工程量核实表》。

第九条 需办理邀请招标手续的工程项目任务下达后,应由项目责任股室制定实施方案,提供不少于三家候选承包单位,并填写《市政工程推荐候选承包单位名单》,没有委托设计或已委托设计但没有列清主要工程量的需填写《市政工程主要工程量核实表》。经项目分管领导把关后,由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项目责任股室所提供候选承包单位的邀请招标。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开标结果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讨论,拟定承包单位并及时呈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最后,项目责任股室根据局党组会议意见,办理工程发包、预结算和验收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 对于建设项目的承(发)包资料(含有关党组会议记录),项目责任股室应及时归档,以备检查。

 

第三章 施工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责任股室应认真履行施工现场监督职责,并按归档要求收集和整理有关工程资料。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若存在隐蔽工程内容的,项目责任股室应及时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资料之一。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工程完工后,项目责任股室应及时整理有关工程资料,填写《市政工程主要工程量签证表》,报小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小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项目现场验收,验收合格或整改合格后颁发《竣工验收证书》。

第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组长由小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担任,除项目承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市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参加外,我局作为建设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应包括纪检组长、项目责任股室、项目接管单位和局财务股代表。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责任股室应按照工程资料归档要求,及时汇总并整理工程项目所有相关资料,做好存档工作。

 

第五章 监督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按《台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台府〔20198号)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纪检组长负责我局小型工程建设管理的全过程纪检监察,参与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隐蔽工程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在内的关键环节工作。

第十八条 局党组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本制度从印发日起执行。



竣工验收证书

市政工程推荐候选承包单位名单

市政工程主要工程量核实表

市政工程主要工程量签证表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附件3 小型工程建设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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