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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19-07-31 07:47:0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 【字体:    

 

 

机关各股室,各直属单位:

《台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业经局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台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采购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1.《台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2.自行采购项目供应商推荐表

3.自行采购项目验收结算书

 

 

台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730     


台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自行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行为,防范采购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证采购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人行为强化采购主体责任的通知》(江财采购〔20186号)、《江门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江财采购〔201810号)及《关于调整<江门市2018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和《台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要求实行自主采购的生产性物料和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服务类采购项目(以下简称“自行采购项目”)。

 

第二章 采 

第三条 生产性物料采购项目,应由采购单位通过货比三家或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制定采购方案,经采购单位班子讨论通过后填报《自行采购项目供应商推荐表》,按财务制度中生产性费用开支的范围实行逐级审批。

第四条 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服务类采购项目,延用我局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项目审核工作。凡纳入中介服务超市的项目,按《关于加强台山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运营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台政数发〔2019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应由采购单位按要求整理有关资料,经局党组讨论审批后提交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结果在局党组会议通报。若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无对应事项的,应由采购单位通过货比三家或结合项目实际需要制定采购方案,并填写《自行采购项目供应商推荐表》,经项目分管领导把关,报小型建设项目承(发)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局党组讨论审批。若涉及抢险抗灾、应急处理等紧急处理的,采购单位可直接报局党组讨论审批。

第五条 自行采购项目有关审批资料(含党组会议记录),采购单位应及时归档,以备检查。

第六条 采购单位应认真履行采购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采购项目预算,落实有关支持节能环保、支持中小企业等政策要求,开展采购活动,依法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备案、履约等工作。

 

第三章 验 

第七条 延用我局小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自行采购项目验收工作。

第八条 生产性物料采购应严格按照我局有关出入仓管理制度,做好物资入库验收管理、出库登记管理、定期盘点报账等工作。

第九条 采购完成后,采购单位应及时整理有关资料,报小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申请验收,验收合格或整改合格后颁发《自行采购项目验收结算书》。

第十条 采购验收组长由小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担任,验收小组成员应包含纪检组长和采购单位、局财务股、项目对应股室代表。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按照归档要求,及时整理自行采购项目所有相关资料,做好存档工作。

 

第四章 监 督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按我市有关文件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纪检组长负责我局自行采购项目的全过程纪检监察工作。

第十四条 局党组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从印发日起执行。


附件2 自行采购项目供应商推荐表

附件3 自行采购项目验收结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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