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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局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15-05-10 03:26:23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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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所属单位、股室:

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台组〔2012121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工作,结合我局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台山市委管理的干部,其因私出国(境)护照由市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其港澳通行证由局人事监察股保管。

二、股级以下报备人员的因私出国(境)护照和港澳通行证由局人事监察股负责保管。

三、其他干部、职工的因私出国(境)护照和港澳通行证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保管。

四、有关要求

1.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已办理的因私出国(境)证照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集中管理。报备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的现由所在单位统一收集并于2015515前送局人事监察股保管。

2.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因公或因私证照一律不得私自保存,必须在出国(境)归来后7天内将证照交指定部门集中保管。如报备人员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后,一个月内未出境的,也必须将证照送回局人事监察股保管,逾期未交的,将一律暂停该人员及所在单位人员的因私出国(境)的审批工作。

3.报备人员必须填写《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过审批后,才能办理出国(境)的相关手续。各所属单位、股(室)负责人须经分管领导核准后报局长审批,其他报备人员经分管领导审批(财务工作人员还需经局分管财务领导核准同意)。

 

附件:1.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2.干部、职工持有出国(境)证件情况统计表

 

 

台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015年4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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