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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本网 生成日期: 2016-12-29 07:52:30
台山市畜禽禁养区养殖场限期拆除栏舍补助方案

台山市畜禽禁养区养殖场限期

拆除栏舍补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深入推进禁养区养殖场的彻底整治,切实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江门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

在2015年7月8日前建成,按照《关于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的通告》(台府〔2015〕5号)规定列入禁养区范围,在规定限期内自行拆除栏舍的畜禽养殖场。

二、补助标准和范围

(一)对位于畜禽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在2016年12月20日前关闭,并自行拆除的,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核定,并通过验收的,按下列拆除栏舍面积给予补助:

1.畜禽养殖场属砖瓦结构(包括铝镁瓦、水泥棚面结构)的,按栏舍实际建筑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2.畜禽栏舍属石棉瓦、沥青纸、木棚等结构的,按栏舍实际建筑面积6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二)对位于畜禽禁养区内的养殖场,在2016年12月20日前已关闭,并实行断水断电和签署《台山市畜禽禁养区养殖场拆除承诺书》的,可按照前款规定的补助标准先行补助50%。在2017年2月28日前完全自行拆除的,补助剩余的50%,对逾期没有自行拆除的养殖场,不予补助剩余资金,并由所在的镇人民政府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强制拆除。

(三)在征地拆迁等工作之中已补助的畜禽养殖场,不再纳入本次的补助范围。

三、补助资金来源

我市畜禽禁养区养殖场自行拆除栏舍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四、补助资金审核、发放程序

(一)补助申请。由养殖场主向所在镇申请补助资金,填写《台山市畜禽禁养区养殖场限期自行拆除栏舍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核查确认。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核查,重点核实该畜禽养殖场养殖栏舍结构和面积(需对养殖栏舍进行照相或录像记录)、审批手续、承包(租赁)合同等(需要求养殖者提供身份证、场地承包合同、审核手续等复印件)。

(三)承诺签订。由养殖者签订《台山市畜禽禁养区养殖场限期自行拆除栏舍承诺书》(附件4),向社会和政府作出承诺限期自行拆除。

(四)拆除核实。畜禽禁养区养殖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除的,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填写《须拆除的畜禽养殖场栏舍现场审核确认表》(附件2),并对养殖栏舍拆除情况进行照相或录像记录。审核必须做到认真细致,实事求是,不得虚报乱报。市政府将组织市直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复核,如发现存在虚报乱报行为的,将依法从严处理。

(五)社会公示。由各镇将本辖区畜禽禁养区养殖场基本资料、栏舍面积、补助标准和金额、自行拆除情况和完成时间等在本地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所在村委会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有异议的,需重新复核。

(六)汇总拨款。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各镇将《台山市畜禽禁养区养殖场限期自行拆除栏舍补助资金汇总表》(附件3)、公示情况说明、办场审批手续复印件、各养殖场主身份证和银行存折(卡)复印件等上报市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由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镇上报的补助资金汇总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拨付给养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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