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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三合镇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6-08-31 17:47:41 |
我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黄嘉铨、台山市三合镇杰仔木材加工店、台山市三合镇陈健文板厂、台山市三合镇沛义木材店、台山市三合镇余灿思木店、台山市三合镇国聪木店、台山市三合镇朱金浓木厂、台山市三合镇横塘茂康木材加工店、台山市三合镇肖家凯木材加工厂、台山市三合镇健辉木材加工店、台山市三合镇邦朝木材加工店、台山市三合镇迅发木业、赖永梅、甄培关等14家违法建设主体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三合镇国道G240那金、联山路段周边违规搭建建(构)筑物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台三合政府罚〔2026〕1-3、5-9、11、13-17号),责令上述14家违建主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2026年2月10日向上述14家违建主体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台三合政府强催〔2026〕2、4-11、13-17号),督促上述14家违建主体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搭建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截至2026年8月30日,14家违建主体仍不履行。
为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当事人(单位)应在2026年9月8日18时前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逾期仍未履行的,本机关将于2026年9月9日依法强制执行,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台山市三合镇人民政府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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