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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都斛镇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2-07-22 16:26:39
【都斛】防火必严 失火必究——都斛镇严厉打击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近日,天气炎热干燥,正值野外用火极易引发火灾的时期。为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发生,都斛镇农办、应急办、执法队和专职消防队等部门联合开展整治野外违规用火行动,筑牢防火安全防线。

  2022年6月27日下午,都斛镇接到火情报警,称西墩村某山头有焚烧杂树杂草引发起火的情况。镇专职消防队、镇村两级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扑救,避免火势蔓延扩大。经过各方救援力量不懈努力,火势被扑灭。

  经调查,起火的原因是西墩村某养殖户黄某擅自在养殖场旁焚烧杂树杂草。翌日,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起火现场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经调查鉴定,黄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焚烧杂树杂草引发火情已属违法行为,现场过火面积为204.93平方米,过火现场为林地。由于该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镇综合执法队对黄某依法处以警告和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普及。

  在此,都斛镇人民政府提醒广大群众,火灾防范切不可掉以轻心,要严格遵守《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严禁在野外用火焚烧杂树杂草、焚烧秸秆等行为。都斛镇将加大野外违规用火行为的巡查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坚决守住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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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延伸:

  法律法规一:《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两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违法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都斛镇综合执法办公室

编辑:都斛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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