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端芬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放弃

您现在的位置 :
端芬镇关于禁止进入辖区未开发野游区域开展活动的通告

  近期,部分人员擅自进入我镇各类未开发、未正式对外开放的区域开展溯溪、露营、垂钓、游泳、野炊、烧烤等活动。此类区域缺少安全防护、应急救援配套,汛期极易暴发山洪、山体滑坡,易出现溺水、摔伤、人员被困等意外,救援难度极大。同时,部分区域毗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域,野游还会造成水体污染、植被破坏、生态受损等问题。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守护辖区生态环境与饮用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台山市户外自主旅游活动和未经开发的旅游资源区域(网红打卡地)安全管理指引〉的通知》(台文广旅体字〔2024〕2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现就禁止进入未开发野游区域开展违规活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擅自进入我镇所有未开发、未对外开放的山林、溪涧、河谷、水库沿岸等区域,开展溯溪、露营、垂钓、游泳、野炊、烧烤等各类活动。上述区域均不具备对外开放游玩条件,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急保障、服务配套严重缺失,贸然前往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二、请广大群众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法治意识和生态保护意识,理性甄别网络“网红野景点”。户外休闲请选择证照齐全、设施完善的正规景区,自觉遵守水源与生态保护相关规定,违规野游、破坏防护设施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心存侥幸。

  三、若无视劝阻执意进入未开发野游区域开展各类活动,由此引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水体污染、生态破坏等后果的,所有责任、损失均由活动组织者及当事人自行承担,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若因擅自进入危险区域陷入困境,需要公共力量实施应急救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拆除、覆盖、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或者监控设备的,按《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辖区各村(社区)及周边群众要严格守法,严禁非法组团、违规充当向导,带领游客进入未开发野游区域开展游玩、露营、探险等活动,一经发现,相关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置。如发现他人擅自进入禁入区域、破坏防护设施等违规行为,请及时予以劝阻,并第一时间向镇政府相关部门上报(举报及联系电话:0750-5355101)。



  台山市端芬镇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