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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党员管理制度
为了适应当前的发展需要,使流动的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员外出前,应向村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党支部对外出的流动党员进行出行前的教育。教育他们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学习党内法规,在思想上、行动上要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保持党员的先进性。
   三、党支部根据流动党员的情况,指定责任心强、联系方便的党员担任联系人,每季度与流动党员联系一次,并做好联系的情况记录,作为联系人的工作职责和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依据。
   四、流动党员要坚持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党支部要及时将有关党员读物寄给外出的流动党员,使流动党员及时地、经常地受到教育。
   五、流动党员每季度用信函或电话与联系人汇报在外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回村必须到党支部汇报情况。联系人每季度必须向党支部汇报所联系对象的情况。各项汇报必须有记录。
   六、鉴于流动党员较为特殊,原则上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最迟不能超过半年交纳一次党费。流动党员也可将党费交到所流入地的党组织。
   七、流动党员应及时到外出居住地或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取得联系,积极参加那里的党组织生活。党支部利用节假日外出流动党员回乡探亲的机会,组织他们学习上级有关精神,通报支部工作情况,收集他们对支部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积极接受流入党员的组织关系和身份证明,指定专人做好联系工作,安排他们参加组织生活,并根据需要向对方党组织反馈该党员的表现情况。
   八、外出党员返村后,应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回党支部检查,并如实向党支部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村党支部建立流动党员管理信息台账,每半年更新一次。
   九、对外出不向党组织报告,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与党组织取得联系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按照党章和民主评议党员的有关规定,给予其必要的组织处置。处置时必须实事做到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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