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冲蒌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放弃

您现在的位置 :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网 生成日期: 2023-03-30 09:20:55
关于印发冲蒌镇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通知

  

镇各办(所、中心):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力度,明确我镇规范性文件的编制计划、起草、制定、发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职责。现印发《冲蒌镇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冲蒌镇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日  

冲蒌镇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清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关于印发台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台府办〔2021〕6号),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及适用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本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

  以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发布、备案、修改、 废止、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镇制定的下列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范围:

  (一)对本机关或其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事项制定的文件;

  (二)为明确各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事项制定的文件;

  (三)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四)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

  (五)转发上级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意见中没有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

  (六)技术操作规程;

  (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八)其他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

  第三条   原则

  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严格遵循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相抵触,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

  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等,应当向社会公开,未向社会公开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制定

  第五条  制定主体

  本镇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本镇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起草工作由各业务部门负责。

  第六条 起草要求

  业务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需要对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提出整合修改意见。评估论证结论应当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中载明。

  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逻辑结构严密,表述简洁准确,语言文字规范。

  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成后要征求法律顾问意见。

  第七条 立规计划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年度立规计划由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实际情况拟定,并填写立规申请表。立规申请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定的主要制度作出说明。

  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份向镇政府提交当年的立规申请表,以便镇政府向市政府申报立规计划。

  第八条  听取意见及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

  起草部门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政府网上征求公众的意见;起草涉及企业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在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一般应当听取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起草部门可以根据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需要,专项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实地走访等方式,或采取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方式。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有利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征询公众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不少于30日;确有特殊情况的,征询意见的期限可以缩短,但最短不少于7日。

  起草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镇负责人书面同意,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一)为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

  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

  (二)经依法审查,公开征求意见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

  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起草过程依法需要保密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起草部门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起草说明中载明。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和建议不予采纳的,应当在起草过程中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及时进行沟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合法性审查机构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由党政办进行内部审核,但依法或市政府的规定应由市司法局审查审核的除外。

  第十条  提交合法性审查所需材料

  起草部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请审核的公函;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依据文本;

  (四)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五)征求意见的反馈材料以及意见的采纳情况汇总表;

  (六)有关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

  (七)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核(审查)意见、部门办公会议纪要;

  (八)法律顾问意见;

  (九)公平竞争审查表;

  (十)市司法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党政办合法性审查具体标准

  合法性审查期限一般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党政办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三)是否超越冲蒌镇人民政府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

  (四)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区政策相抵触;

  (五)是否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禁止性规定;

  (六)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七)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的效力

  起草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修改;特殊情况下,起草部门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应当在提请集体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集体审议。

  第十三条  集体审议

  规范性文件经合法性审查通过后,应当由起草部门提交班子会议集体审议决定。提交的内容包括: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查意见。起草说明应当载明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制定过程中听取意见的情况,重大分歧意见协调结果等内容。

  集体审议未通过、需要进行重大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在修改后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四条  签署及发布

  本镇规范性文件应当在集体审议通过后,由镇长签署,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由镇政府办公室统一发布。发布工作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

  第十五条  政策解读

  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需要作政策解读的,由起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施行时间

  起草部门应当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日期。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镇长批准,可以自发布之日施行:

  (一)为预防、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保障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需要立即施行规范性文件的;

  (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施行规范性文件的;

  (三)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等情形的。

  第十七条  解释和解读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由本镇人民政府行使,具体解释工作由党政办或起草部门承担。

  第十八条  有效期制度

  起草部门应当规定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 3 年。

  专用于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自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党政办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及清理

  第二十条  实施过程中的评估和处理

  规范性文件施行后,起草部门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施行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调查研究和综合评估,并可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即时清理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即时清理:

  (一)规范性文件涉及的领域已制定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的;

  (二)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或者本市政策被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三)国家或者本市、区要求进行即时清理的其他情形。

  规范性文件的即时清理,原则上应当在相关上位法颁布、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国家和本市新的重大政策发布后3个月内,报送清理决定草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解释部门

  本规定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上级颁布新规定或现行依据有所调整的,按新规定调整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声明: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

部门文件 - 台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