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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本网 生成日期: 2019-02-01 02:27:37
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完善和规范我政务公开制度,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主动公开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我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以外,对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各类问题都应当主动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五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在公开政务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七条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法制办或保密局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第十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视情况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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