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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白沙镇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6-04-13 16:12:15 |
全镇广大农民朋友、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地为农之本,农为国之基”,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 “命根子”。当前正值2026年春耕生产黄金时节,也是推进撂荒耕地复耕复种的关键窗口期。为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党政同责要求,坚决遏制耕地撂荒、防止 “非农化”“非粮化”,牢牢守住粮食安全底线,现就我镇春耕生产及撂荒地复耕复种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耕地是农业发展之基、农民安身之本,更是维系国家粮食安全、保障民生福祉的核心资源。耕地长期撂荒,不仅会造成土壤肥力衰减、耕作条件恶化、土地资源浪费,更直接冲击我镇粮食生产稳定,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与乡村全面振兴。
全镇广大农户、经营主体要深刻认识耕地保护与撂荒整治的极端重要性,坚决摒弃 “弃耕无所谓、撂荒不违法” 的错误思想,牢固树立 “守土有责、耕土尽责、护土有利” 的理念,主动履行耕地耕种与保护的法定义务。党员干部、村 “两委” 成员、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复耕、带头种粮,以实际行动守护好白沙镇的每一寸良田沃土。
凡存在耕地撂荒的农户,须立即行动,抢抓春耕有利时机,全面完成自家撂荒地复耕复种。确保每一块耕地都发挥应有效益,做到应耕尽耕、宜种快种、不留白地。
严格遵循 “良田粮用” 原则,规范耕地种植用途:
永久基本农田:必须重点用于粮食生产,优先种植水稻、玉米、薯类等口粮作物,严禁种植苗木、果树、药材等多年生作物。
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全力保障粮油供给。
一般耕地:优先用于粮食、油料、蔬菜等一年生农作物种植,坚决遏制耕地 “非农化”、防止基本农田 “非粮化”。
对确因外出务工、缺乏劳力、技术不足等原因无法自行复耕的农户,可通过以下3种途径盘活土地:
1、土地流转:依法、自愿、有偿将撂荒地流转给种植大户、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实现规模化、专业化种植,获取稳定租金收益。
2、代耕代种:委托亲友、乡邻或镇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代耕代种,签订代耕协议,明确权责与收益分配。
3、集体托管: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托管、统一整治、统一经营,由村集体统筹推进连片复耕与高效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承包经营权人有保护和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承包农户或经营主体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复耕复种,确保耕地应种尽种。对既不复耕又不流转,造成长期撂荒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格;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政策依据详见下文)
人勤春来早,春耕正当时!广大农民朋友们,复耕撂荒地、守护粮食安全,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让我们迅速行动起来,同心协力、攻坚克难,把沉睡的荒田唤醒,把闲置的沃土盘活,让每一寸耕地都孕育丰收希望,用辛勤汗水筑牢粮食安全根基,共同为白沙镇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乡村振兴贡献力量!
台山市白沙镇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3日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承包经营基本农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2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基本农田。”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第六十四条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予以赔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明确规定:“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格,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五、《广东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土地,不得弃耕撂荒。撂荒耕地的,发包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农作物种植周期催告其限期恢复耕种;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恢复耕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不改变原土地承包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将撂荒耕地交由他人代耕或者组织代耕,或者通过引导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托管服务等方式恢复耕种。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停止发放撂荒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农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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