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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本网 发布日期: 2006-12-28 09:14:27 浏览量: -
关于划定台山市第二批畜禽养殖禁养区域的通告 台府〔2006〕102号
川岛、广海湾试验区,各镇人民政府,台城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保护饮用水源水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珠江综合整治工作的决定》(粤发[2002]16号)和《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粤府函[1999]5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市政府决定划定我市第二批畜禽养殖禁养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第二批畜禽养殖禁养区域的范围
    (一)大隆洞水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大隆洞水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大隆洞水库全部水域及正常水位线以上纵深1000米范围内的所有陆域;大隆洞水库大坝至广海烽火角两岸河堤外坡脚向外纵深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二)城市人口集中地区
    市区建成区22.3平方公里区域范围,包括台城东云社区、环南社区、南塘社区、富城社区、园田社区、上朗社区、合新社区、新侨社区、桥湖社区、仓下社区。
    二、禁养区的一律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禁养区范围内目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必须于2007年12月31日前自行搬迁或关闭,并对原有场地进行拆除、清理。逾期不搬迁或关闭的,由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和市城市管理局协同当地镇政府(街道办、农场)强行拆除和清理。
    三、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推进畜禽养殖产业化经营,提高畜禽养殖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畜禽养殖业。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要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和规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以及国家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坚持疾病控制、污染治理、废物综合利用和动物疫病防治相结合,鼓励、推广生态养殖。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畜禽养殖△  禁养区域△  通告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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