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文本:台山市科工商务局 台山市财政局关于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图解:台山市科工商务局 台山市财政局关于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台科工商〔2025〕37号
TSBG2025009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台山市科工商务局 台山市财政局关于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 台山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12日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 台山市财政局关于县域充换电设施
补短板试点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强对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确保发挥资金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5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台山市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下达,用于支持试点期间台山市行政区域内充换电设施补短板建设和运营的财政专项资金。试点期为2024年7月4日到2026年12月31日。
第三条 补助资金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理透明、突出重点、发挥效益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四条 市科工商务局负责补助资金申请的审核和绩效考核,负责监督指导资金补助对象合规使用补助资金。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下达拨付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各园区、镇(街)负责推动本地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动辖内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积极申报补助资金。
第七条 资金补助对象为在台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并运营公共充换电设施的企业。
第八条 补助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
(一)支持台山市全域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相关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购置及安装费用、土建工程费用、工程设计及测绘、工程询价、工程监理、配电网改造及场地租赁或购买、运营平台构建或租赁、检测验收等费用;
(二)通过增资扩股、“补改投”或合作发起设立项目企业等方式投入到符合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县建设投向的具体项目和实施主体;
(三)用于其他与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县建设相关的且经审批同意的工作。
补助资金严禁用于与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县建设工作无关的支出,如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修建楼堂馆所,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奖励、发放借款等行为,以及不符合上级产业政策的产业项目和法律、法规、规章等禁止的项目。
第九条 申报补助资金支持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应于试点期内在台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成投运,并于投运当年接入国家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清算平台(下称国家清算平台),接入时间以通过桩直连和平台互联互通接入国家清算平台后首条确认接收的订单数据时间为准。项目应在运营期内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充换电设施数据传输监测工作;如存在充换电设施数据无法传输监测(以国家清算平台数据为准)或作假等情况的,不予补助。
(二)项目此前未获得过各级同类财政补贴,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项目已在台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办理充换电设施建设登记手续。
(四)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并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标准符合型合格报告,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主体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等标准开展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六)项目应面向全社会开放,承诺运营期不低于六年,单桩额定功率(充电堆视为单桩,以主机额定功率为准)需在120千瓦(含)以上。
(七)以往无骗取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绩效考核不达标等情形。
第十条 (一)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投资主体充换电设施建设项目,参照《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申报及相关项目核实的通知》(粤能电力函〔2024〕19号)文件予以奖补,直流桩补贴标准最高200元/千瓦。本项奖补全市总额度为400万元,领取顺序以市科工商务局签收企业申报材料的时间先后次序为准,用完即止。
(二)对通过增资扩股、“补改投”、合作发起设立项目企业等方式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县建设的项目,奖补标准和申报程序按照省、江门市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补助资金申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单位按照当年申报通知要求向市科工商务局提交申请材料,申报需提交的具体材料及时限以申报通知为准;
(二)市科工商务局对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后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
(三)市财政局对补助申请材料复核无误后,按照标准和程序拨付资金。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补助资金使用由市科工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实施方案后执行。
第十二条 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使用补助资金,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设施性能指标、运营年限等符合绩效目标要求。
第十三条 市科工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开展补助资金监督检查、组织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做好年度绩效自评、对上一年度试点项目情况开展绩效考核等工作。在必要情况下,两部门可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绩效考核不达标等情形的,由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回已发放的财政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台山市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台财工〔2024〕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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