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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山市科工商务局关于支持制造业企业“产销分离”项目的操作细则》的通知
  • 2023-11-07 11:35:27
  • 来源: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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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台山市科工商务局关于支持制造业企业“产销分离”项目的操作细则

图解:台山市科工商务局关于支持制造业企业“产销分离”项目的操作细则


台科工商〔2023〕50号

TSBG2023010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台山市科工商务局关于支持制造业企业“产销分离”项目的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工商务局反映。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

2023年11月2日



台山市科工商务局关于支持制造业企业“产销分离”项目的操作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支持我市制造业企业“产销分离”项目申办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70号)、《江门市商务局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江门市金融工作局 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商务市场〔2022〕122号)、《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台山市关于坚持以制造业当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台府办〔20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制造业企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在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制造业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销售公司,并成为限上纳统企业的,可按规定获得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对2023年至2025年期间,制造业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销售公司,并达规入统的,按其首次入统当年销售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对象最高奖励20万元。同时符合其他奖励条件的申报对象,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自愿选择申报项目,但不可重复享受。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在台山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商事、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和纳税的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

  (二)制造业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销售公司,成立的独立销售公司需按规定完成首次申报纳入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经统计部门审核确认;

  (三)企业在信用广东中未被列入黑名单或联合失信惩戒名单。

  第五条  申报材料详见有关年度申报通知。

  第六条  申报、审核及公示程序:

  (一)市统计局统一出具各镇(街、园区)全年实现达规入统的企业名单;

  (二)市科工商务局下发通知至各镇(街、园区),并联合各镇(街、园区)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

  (三)企业按申报通知要求准备材料,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属地镇(街、园区);

  (四)各镇(街、园区)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后,将审核结果、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台山市科工商务局;

  (五)市科工商务局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在台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内,有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的,由市科工商务局组织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异议不成立的,不影响申报;

  (六)市科工商务局将审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资金拨付:

  市科工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本项目所需资金从“加快推进制造业企业产销分离补贴资金”预算项目支出,列入市科工商务局年度部门预算。若申报金额超出预算金额,按比例进行折算。

  第八条  本项“加快推进制造业企业产销分离补贴”资金申报于年度结束后次年集中受理一次,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如未能在申报通知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视为企业自动放弃申请。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的单位或个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细则实施期间,若出台新的规定与本政策有冲突和重复,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细则由台山市科工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支持制造业企业“产销分离”奖励资金申请书暨承诺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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