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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 2018-02-14 09:24:0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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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府〔20182                                

 

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台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业经市政府十五届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台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4日   

 

 

 

 

台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江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对广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组成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市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分管市领导(指副市长及其他参与政府工作分工的市领导,下同)协助市长工作。

六、分管市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要树立大局观念,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上级组织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和其他重大活动,以及上级在台山调研、检查、督查督办等重大活动后,应按市委有关工作要求报告相关情况,并按政府职能贯彻落实。

七、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八、市长外出考察、学习期间,由市长指定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务。

九、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市审计局在市长和江门市审计局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履职担当,主动作为,全面履行职责分工;要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全面深化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一、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江门市委、江门市政府和市委的决策和部署,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二、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解决突出民生问题。

十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严格市场监管,规范市场执法,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维护全市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加强环境保护,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第四章 依法行政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起草,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制定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起草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协调工作,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要按规定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完善。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违反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命令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负责解读。

部门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台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台府办〔2016〕11号)的要求,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和技术性审查,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并在台山政府网站上统一发布。对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而发布或者虽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而未在规定载体上统一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机构提请市政府撤销并予以公告。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建设。

第五章 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丰富民主决策形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市预算,重大规划,贯彻中央、省、江门市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重大项目投资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镇政府(办事处,下同)、相关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做到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政府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建立健全反应灵敏、协调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四、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市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并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建立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完善工作落实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查督办,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 政务公开

二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群众关注热点的信息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八、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监督制度

三十、实行市政府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市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预算草案,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向市委汇报的重大事项,须向市委报告。

三十一、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三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三十三、市政府要强化行政监察,加大审计力度,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建设开放、动态、创新、系统的监督体系。市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七、加强市政府及各部门与市民的沟通联系,密切政群关系。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微市长微信公众号、台山政府网站,接受群众的投诉、咨询、意见和建议,市热线办承办群众通过上述途径反映的信息。充分发挥市投诉中心的作用,受理、调查、处理公民和企业对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投诉事项。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督查和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制度。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江门市委、江门市政府和我市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通报情况,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我市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市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市长认为有必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最多每周召开1次,如遇到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市监察委、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局和台城街道为固定列席单位,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从严控制上会议题数量。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应在主办单位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市领导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

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三、市领导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书面提出。

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如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报告。

严格常务会议考勤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跟进、登记、统计会议考勤情况,及时向市长报告。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一般七个工作日制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催办。会议纪要已载明有关办理要求的,一般不另发交办通知,有关部门按会议纪要的要求办理;加强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力度,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市领导报告。

四十五、市政府工作会议由分管市领导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主持。会议议题、时间和参加单位(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会议议定的事项,必要时形成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部署常规性工作的会议、未作决定或时效性短的协调会议,一般不印发会议纪要。

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一般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送会议召集人签发,一般七个工作日制发。其中,涉及财政资金使用、土地和矿产资源处置、政府投资项目、公有资产处置、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政府采购事项的,由市长签发。

会议主办单位负责会务、起草会议纪要和跟踪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四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过20个;市政府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市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个。

坚持部门主办会务制度,应由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四十七、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八、各镇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其中报送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还应当符合《关于印发台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台府办〔2016〕11号)的规定。各镇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经各镇政府或部门办公室审核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发,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属于各镇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可以自行作出决定,不涉及其他部门职责,不须市政府批准,并且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的处理事项,由其自行解决,不再向市政府行文报批。

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事项,主办单位应先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其中涉及法律问题的事项,主办单位应汇总征求意见情况和本单位法制机构或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查意见,送市法制局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后,再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单位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经过协商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主办单位应将分歧意见如实汇报,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明确的倾向性意见,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在抄送件上直接批示意见。除重大、突发事件或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受理越级报送的请示性公文。

四十九、市政府办公室将收到的公文初审后,分为批办件、阅知件分别转办或处理。有时限要求和需转办的上级来文,市政府办公室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呈市政府领导阅批。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退回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十、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草拟,具体由有关职能部门代拟后向市政府报送发文请示。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的公文稿,市政府领导一般不予签发。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应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按程序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按以下情形签发:

(一)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向江门市委、江门市政府和我市市委报告工作,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市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涉及“一票否决”或评比考核等事项的公文,成立临时机构的公文,需以市政府名义表态或涉及政策性等重大问题的公文,经分管市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向江门市直部门行文,一律报市长阅知。

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向江门市直部门行文,其他不需以市政府名义表态的公文,属于分管市领导职权范围的,由分管市领导审批签发。涉及数名市领导分管工作的,由相关市领导会签、市长签发。

按市政府领导审批意见拟定的对请示事项的批复、常规事项的行文,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授权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同志签发。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正式文件每年不超过100个。凡法律、法规、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上级政府文件、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未作明确要求的,不以市政府名义制发文件。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经市政府同意后,由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行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市政府每个部门原则上只保留一种简报,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以市政府名义主办的各类展会、论坛等活动由承办单位部署,一律不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要压缩文件篇幅,综合性文件原则上在6000字以内,布置专项工作的文件原则上在4000字以内。

五十三、公文审批办理应当分级负责、各负其责、权责相符,坚持谁签字、谁负责,遵守保密纪律和时限要求,规范审批内容。

(一)各镇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负主体责任,应提高工作效率,高质量完成报文前的审批、协商等事项;应根据上级和我市相关工作时限要求,为市政府办公室预留办理时间(不得少于市政府办公室的办理时限)。

(二)各镇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请市政府研究的事项,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拟制发的公文,平件应十三个工作日办结,急件五个工作日办结,加急件三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的加急件即到即办。有以下情况的,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1.市政府办公室经初审认为,需要再次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或完善资料;

2.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需要补充有关程序;

3.因上级政策调整或我市实际情况有变化,需要承办单位修改完善;

4.市领导有批示,需要完善资料或相关程序;

5.需要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等会议审议;

6.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

市政府办公室应加强对文件签批流转的跟踪督办,市政府各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办理结果。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系统等报签方式,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第十章 公务活动安排制度

五十四、为保证市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统一组织安排的会议和公务活动外,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一般不安排市长出席。

各镇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举办的会议和公务活动,一般不安排挂钩联系或分管工作以外的市领导出席。其中,属专项业务工作的,一般不安排挂钩联系或分管的市领导出席。确需邀请的,一般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并附有关背景资料)请示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统筹安排。各镇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举办会议和公务活动。

五十五、市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台务的会议和公务活动,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提出安排意见后报市政府。外事、侨务活动,归口由市外事侨务局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市台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市外事侨务局、市台办审核时要从严把关。

五十六、对前来我市检查工作、参观指导、联系工作的国内来宾,一般由对口部门负责接待、介绍情况和派出适当人员陪同。国家、省、江门市党政机关(包括工作部门)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或对口部门认为有必要需市领导陪同的上级部门人员)到我市检查指导工作,负责接待的对口部门应及时报告分管市领导,同时报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市领导陪同。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

五十八、上级政府或部门召开的会议或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需要市领导或镇政府、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要严格按通知要求执行。分管市领导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向市长报告,经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市长的意见协调其他领导参加;镇政府、部门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的,须向分管市领导报告,并安排其他负责同志参加。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市长离开江门出访、考察、出差、休假、学习,应按规定提前向江门市政府办公室报备,分管市领导、市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开台山出访、考察、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镇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台山考察、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按规定报分管市领导同意后向市长请示报告,同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

六十、市政府领导实行工作代位(AB角)制度。互为AB角的领导,其中一位出访、出差、休假、学习,由另一位代行职责。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出访、出差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其他市领导代行职责,并将协调情况及时报告市长。

六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强化主办部门责任制。涉及多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时,被征求意见部门应及时书面回复意见。

市政府各部门要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完善工作落实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对于市领导交办事项,各镇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办复并向市领导书面报告办理结果。没有具体期限的,一般十三个工作日反馈办理情况。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办复时间。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六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按照中央“三个零增长”的要求,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统一规范公务接待标准,严格公务接待审批,严禁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和提高标准。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

压减检查考核活动和议事协调机构,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研讨、博览、奠基、剪彩等各类活动。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重点深入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调研,面对面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一般性调研不安排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陪同,杜绝层层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基层负责同志不到车站、码头及行政区域分界处迎送。一律不使用警车带路,不安排宴请。

六十八、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基层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政务活动的新闻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以及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附则

六十九、市政府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七十、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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