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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山市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台府办〔2015〕10号
  • 2015-02-16 09:33:5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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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山市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台府办〔2015〕10号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市应急委成员单位,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台山市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6日

 

台山市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快速有效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各项相关措施及时落实到位,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办法》(粤府〔2014〕60号)和《江门市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实施细则》(江府办〔2014〕47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不含维稳事件)处置(含协助处置)督查工作。

第三条  突发事件界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期的敏感性突发事件及可能衍生变成次生事故、群体性事件,省、江门市交办的相关督查任务及我市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对其处置工作实施督查的,参照本细则执行。

督查是监督检查及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进展过程。在突发事件处置的同时可以开展督查工作,也可以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开展。

第四条  市政府统一负责我市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应急办牵头负责。市应急办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各镇(街、场,下同)、各有关部门单位落实突发事件处置的督查督办,并统筹、协调、指导全市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工作。

第五条  全市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市应急办开展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工作,按要求完成督查工作任务。要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单位的督查工作制度,明确督查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请示报告、情况反馈、检查通报、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要进一步改进督查工作方法,增强服务意识,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找准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切实推动突发事件的顺利处置。

第六条  督查工作应急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及时启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处置的同时,应视情况进行督查。

(二)依法依规,确保高效。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督查工作,及时发现并纠正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实事求是、落实责任。尊重客观事实,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准确掌握情况,确保督查工作客观公正,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四)加强协调,强化服务。督查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协调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突发事件督查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督查组组成

第八条  督查组的组成应遵循精简、专业原则。必要时,邀请第三方专家、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督查组成员不应来自与突发事件处置相关的单位。

第九条  督查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要求认真选派相关人员参加督查组,合理调配工作分工,为派出人员提供必要条件。督查期间无特殊原因,督查组人员不得更换。

第十条 督查组成员在督查工作中应当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督查职责,诚信廉洁,恪尽职守,公正严明,不徇私情,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督查事项的相关内容应由督查组向市政府汇报,督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泄露与督查工作相关的信息。

第三章 督查内容与方式

第十一条  督查对象主要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所在镇、牵头处置突发事件的相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  督查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情况,主要包括相关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是否到位,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及发布是否及时、属实,领导同志批示(指示)落实是否到位,应急响应是否第一时间启动,现场指挥官是否第一时间履职,应急指挥是否得当,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及时、有效。

(二)突发事件善后处置情况,主要包括领导同志批示(指示)是否落实到位,资金使用是否依法依规,善后工作计划制订是否科学、可行,受灾人员安置是否符合规定。

(三)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调查评估情况,主要包括应急响应结束后,是否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提交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存在缺漏,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质认定是否全面、准确,事故处理建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防范整改措施是否可行、有效。

(四)事件相关人员责任追究和处理情况。

(五)其他与突发事件处置相关的情况。

第十三条  督查工作形式要多样化,采取现场督查、暗访、随机约谈等方式,全面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章 督查程序

第十四条  督查程序: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应急办按照程序报请成立督查组,对突发事件处置实施督查,也可以指定市相关部门单位对突发事件处置实施督查。

(二)被督查单位(含个人)收到督查通知后,按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书面情况报告,以后每5个工作日上报阶段性情况报告,直至督查工作结束。重大事项,立即报告。

(三)督查组按照要求制订督查计划,并在督查通知发出3个工作日内深入现场进行督查,及时反馈督查意见。

(四)督查组自督查通知发出后,每10个工作日向市政府书面报告一次督查情况。重大事项,立即报告。督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督查组要向市政府提交书面综合督查报告。

(五)督查组视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督查情况。

(六)已办结的督查事项,市应急办将全部督查督办事项材料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被督查单位要认真配合,支持督查组工作,及时、真实上报有关情况,按时完成督查组提出的工作任务。

第五章 督查制度

第十六条  督查制度:

(一)实行领导负责制。全市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镇、本部门单位被督查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办理负总责,对被督查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要亲自抓落实。各镇、各部门单位要明确分管突发事件处置督查工作的负责同志,应协助第一责任人抓好所承担的督查工作,单位内设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被督查事项的细化分解任务工作,确保有足够力量负责督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建立倒排“工期”制度。全市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对落实突发事件处置督查的有关事项,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阶段性目标和工作任务,制定落实和办理的时间表,倒排“工期”,实施动态跟进、动态反馈。

(三)健全困难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全市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发现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析找准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其中,本镇、本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安排专人督查督办,限期解决;跨区域跨部门的,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协调解决;需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出面协调的,承办单位要第一时间提出工作方案,向市政府请示,确保工作不间断推进落实。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督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如有违纪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督查结果作为对全市有关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及时、处置不力、善后措施落实不到位、隐瞒事件真相等,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督查组工作人员发生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镇、各有关部门单位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督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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