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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山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台府〔2017〕16号
  • 2017-08-23 01:22:01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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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山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台府〔2017〕16号

 

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台山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江门市委、市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助推企业转型升级,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2017﹞14号)要求,结合《台山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强化政府组织引导,以坚持全面系统推进与抓住关键环节相结合、解决当前问题与着眼长远发展相结合、支持企业发展与实现优胜劣汰相结合、降低外部成本与企业内部挖潜相结合、降低企业成本与提高供给质量相结合为主要原则,贯彻国家和省政策,创新出台本地政策措施,积极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

(二)工作目标。

经过1-2年努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帮助企业年均减负约6.8亿元。用3年左右时间使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合理下降,企业盈利能力明显提升,形成企业发展与宏观经济发展良性循环的格局。一是合理降低税费负担。持续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落实国家各项惠企减税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国家清理规范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措施;严格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二是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力度;有效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积极稳妥发展中小金融机构;进一步提高股权、债券直接融资比例;引导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切实缓解民营和中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三是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积极推动降低服务收费标准;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四是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进一步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认真落实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政策;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加快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五是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合理降低企业用气、用电、用地成本。六是稳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稳步推进物流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大力发展运输新业态;科学规范公路收费管理。七是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开展资产证券化和投贷联动试点;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注重化解企业债务链风险。八是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降低成本;大力支持电子商务应用创新;加强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充分发挥支持实体经济与创新发展的投资基金作用。

二、重点任务与政策措施

(一)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1.持续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巩固营改增试点成果,跟进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四大行业及其细分行业税负变化情况。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优质服务,助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2.积极落实国家各项惠企减税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全面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参加单位:市科工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3.进一步加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力度。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外,不得设置县级涉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收费减免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严格执行《江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16版)》。对23项中央定及11项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收省级以下涉企收费。按照《关于全面免征堤围防护费等22项收费收入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进一步免征全市有关收费收入。(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地税局、市法制局)

4.严格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对少数存在垄断的收费项目,加强成本监审,完善定价机制。以《江门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第一批)》《江门市进出口环节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江门市工程建设领域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的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为基准,对相关涉企收费项目进行进一步的梳理,按照“能免则免、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收费。进一步清理各类电子政务平台的服务收费,严禁依托电子政务平台捆绑服务并收费。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免除进出口环节海关查验没有问题的外贸企业吊装、移位、仓储费用政策。加大力度整顿进出口环节收费秩序。(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参加单位:台山海事处、台山海关)

5.全面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完善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实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编制收费项目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涉企收费清单之外再无行政机关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涉企收费。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在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执收单位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涉企收费监督管理,畅通企业举报渠道,完善查处机制,制止乱摊派、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编办)

6.落实加大政府性基金减免力度。停征育林基金价格调节基金。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从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扩大到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参加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残联,市地税局、台山供电局)

7.继续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和第三方评估组织收费。积极稳妥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厘清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职能边界,清理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赞助捐赠等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涉及行政审批前置的评估、咨询、鉴定等中介服务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行政机关违规指定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审批前置中介服务,以及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费等行为。(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编办)

(二)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8.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强化与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长期低成本资金。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业务创新,合理设定贷款期限,创新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降低资金周转成本。发挥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以及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作用,拓展中小微企业抵质押物范围,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台山市支行、市金融办、市科工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参加单位:江门银监台山办事处)

9.有效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督促辖内银行认真落实“七不准”和“四公开”要求,明确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严格清理不规范收费,并在优化流程、提升效率、创新产品的基础上降低融资成本,切实为企业减费让利。(牵头单位:江门银监台山办事处)

10.切实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积极发展政策性担保机构,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小微企业、“三农”服务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公资办,人民银行台山市支行)

11.积极完善商业银行考核激励机制。积极探索完善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制度,督促辖内银行严格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要求。通过实施科技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科技企业的金融服务。(牵头单位:江门银监台山办事处、人民银行台山市支行)

12.进一步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加快存量不良贷款处置工作,灵活选取现金清收、呆账核销、处置抵质押财产以及诉讼清收等方式,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和受偿率。支持商业银行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通过增资扩股、发行二级资本债等方式补充资本。(牵头单位:江门银监台山办事处、人民银行台山市支行、市发展和改革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公资办)

13.积极稳妥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引导现有中小金融机构积极完善体制机制,积极发挥好“支农”“支小”作用。利用第三方信用评级为中小微企业服务,引导企业以提升信用评级为目标,树立一批在财务管理、法人治理、产品经销等规范守法企业典型,营造诚信经营、安全经商的良好环境。(牵头单位:市金融办、江门银监台山办事处,参加单位:市科工商务局,人民银行台山市支行)

14.进一步提高股权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比例。支持企业上市、赴新三板挂牌进行融资,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壮大。扩大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引导企业积极运用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区域股权市场私募债、银行间市场非金融机构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手段,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台山市支行)

15.积极运用政府置换债券减轻企业债务成本。积极运用政府置换债券,置换清洁能源核电装备产业园建设项目、建行城镇化建设项目、国道G240线与省道S273线连接线道路工程项目等公共基础设施存量债务,减轻企业债务成本,平衡偿债压力。(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16.积极引导企业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鼓励资信状况良好、偿债能力强、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外债风险防控机制的企业赴境外发行本外币债券或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用于支持“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重点领域投资和促进国内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商业银行改善金融服务,推出与人民币跨境使用相配套的支付结算、融资担保、理财等金融产品,提高企业跨境贸易本币结算比例。(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人民银行台山市支行,参加单位:江门银监台山办事处、市金融办)

17.切实缓解民营和中小微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继续做大中小微企业“政银保”融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科技风险投资等项目的规模,缓解企业融资难。支持银行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试点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开展续贷、转贷等业务,减轻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充分发挥“江门市中小微企业小额票据贴现中心”的作用,对小微企业持有的小额商业汇票进行贴现,根据有关政策积极配合上级行给予优先办理再贴现,并根据贴现业务量安排再贴现额度,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融资。(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科工商务局、人民银行台山市支行、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门银监台山办事处)

(三)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18.深入推进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建设。清理和废除自行制定的影响统一市场形成的限制性规定,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取消限制民间投资进入自然资源开发、环境保护、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的相关政策。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一律允许民间资本进入;凡是已向外资开放或承诺开放的领域,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按照“法无规定不可为”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一律不得擅自设立准入门槛和其他附加条件,凡是影响民间资本公平进入和竞争的各种障碍,一律予以清除。2017年起,每年推出一批民生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项目向社会和民间资本开放。鼓励社会规范办学办医,推进民办学校规范特色发展。激励多元主体进入学前教育领域,重视公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分类扶持力度,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比例。扶持民营资本建设三级医院,支持民营医院开展医疗科学研究、发展重点医学专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9.深化“放管服”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同步推进,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企业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加快行政许可事项标准的公布实施工作,通过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统一、要素的优化重组、流程的梳理再造、裁量基准的细化量化,进一步减少行政职权自由裁量空间,逐步建立公开透明、规范高效、便民利民、监督有效的行政审批体系,推动我市权力运行的阳光化、程序化、标准化。深入推进“一门一网式”政务服务模式改革。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与信息化的融合,加快行政审批事项标准在线上线下的融合应用,管住管好政府服务进出两端,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真正实现“一个门、一张网”办事,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不断促进政府提效、服务提质,真正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牵头单位: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科工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20.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一步清理规范我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编制并公布我市第二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积极营造市场导向、行业自律、服务高效、监督有力的中介服务市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有效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牵头单位:市编办、市发展和改革局)

21.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利用好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省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市场交易和投融资等领域对守信企业实施优惠便利措施,对失信企业依法严格限制和约束。将注册登记、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到相应企业名下,依法予以公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专利、注册商标、商业秘密等方面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降低企业维权成本。(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参加单位:人民银行台山市支行)

22.着力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积极配合江门电子口岸建设,落实“三互”推动大通关建设,优化口岸业务流程,完善口岸服务体系,提高口岸服务与监管效能,便利企业,节约通关时间,降低通关成本。(牵头单位:市科工商务局、台山海关、检验检疫局台山办事处,参加单位:台山海事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3.积极推动降低服务收费标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法确定收费范围,规范服务收费行为。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对少数存在垄断的收费项目,加强成本监审,完善定价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参加单位: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资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4.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企业退休人员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纳入社区管理,管理费按移交100元/人/年由市财政承担,将企业责任转为政府责任。(牵头单位:市公资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四)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25. 进一步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企业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低至13%。失业保险单位费率按照0.8%标准执行至2020年底。从2017年1月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6.5%降低至6.0%,个人缴费费率2%不变。以个人身份(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费费率由8.5%降低至8%,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退休参保人员的缴费费率同步降低至6.0%。将我市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类分类调整为八类行业进行缴费。职工生育保险降低至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费,个人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26.认真落实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政策。继续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从20%降低至12%,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行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民营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加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台山市支行)

27.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统筹兼顾企业承受能力和保障劳动者最低劳动报酬权益,将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由两年至少一调改为原则上三年至少一调,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继续按2015年5月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8.加快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实现更高质量充分就业目标,坚持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相结合,发挥企业用工及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作用,免费给小微企业上网招聘、办理用工备案等;建设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和珠西先进产业优秀人才创业园,为创业者提供包括场地、创业导师和财税代理等一站式服务。(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

29.合理降低企业用气成本。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生活用气,可选择执行居民气价;已实施阶梯气价的,可按当地居民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贯彻落实省政府、江门市政府关于天然气主干管网建设运营模式的政策要求,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除城乡居民生活用气外,各气源供应方可通过市政燃气管网直接面向用户、自行在我市开拓市场。进一步降低天然气价格,天然气工商业用气价格实行最高限价。在不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最高限价的前提下,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30.合理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继续执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819号),降低我市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0.58分/千瓦时;继续执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72号),降低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1.68分/千瓦时。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7〕498号),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除深圳外的大工业电度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电度电价每千瓦时统一降低2.33分(含税)。进一步扩大直购电市场规模,增加参与直购电市场的主体范围,按照省相关文件要求,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申报纳入省电力直接交易用户,参与直购电。积极培育我市电力市场主体,通过市场竞争实现我市发电企业效能提升及用电企业成本下降。(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参加单位:台山供电局)

31.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根据《关于江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鼓励企业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作为孵化器,降低中小微企业用地成本。积极推进工业类用地升级改造进一步提升集约节约用地水平和满足中小微企业发展用地的需求,允许工业改造项目提升容积率不增缴土地出让金。探索依据不同工业(产业)灵活采取弹性出让年限、只租不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分期供应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推进标准化厂房建设,降低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待省出台弹性出让制度政策后,加快推进执行。(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

(六)稳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32.稳步推进物流标准化建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国家、省及地方标准的制订,并开展宣传推广活动,积极构建物流企业及工商贸企业间标准化托盘的循环共用系统,强化物流业与制造业等产业联动发展,提高物流标准化和信息标准化水平,促进物流业转变发展方式,实现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牵头单位:市科工商务局,参加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3.进一步完善城市物流配送体系。进一步降低物流运输环节的收费,支持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发展,利用信息化手段发展智慧物流,整合零散资源,提高城市配送效率,逐步解决城市配送“最后一公里”难题,降低运营成本和费用支出。(牵头单位:市科工商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34.大力发展运输新业态。推广多式联运甩挂、企业联盟甩挂、干线运输和城市配送衔接甩挂等运输模式。推进物流智能化,发展精准服务、体验服务、聚合服务、无车承运人等物流新模式。鼓励大型物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发挥规模效应,降低物流成本。(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

35.科学规范公路收费管理。按上级相关文件要求,自2017年1月1日起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配合执行国家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和重大节假日小客车免费通行。配合探索创新资本金筹资模式,采用暂借款、股权增资、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降低高速公路使用成本。配合属地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严格监督好利用绿色通道或救援不按规范和标准乱收费。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规定标准。严格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杜绝行政执法乱罚款现象,加强交通运输法制宣传教育,坚持执法宣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提高社会交通运输法制水平,减少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

36.规范港口收费。按照国家部署,全面清理港口码头经营性收费项目,除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外,禁止指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清理强制对进出港企业收取的不合理费用。(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七)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37.开展资产证券化和投贷联动试点。鼓励实体经济企业将符合条件的经营性资产证券化,或通过金融租赁、融资租赁方式盘活存量资源。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申请投贷联动资格。(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台山市支行、江门银监台山办事处、市科工商务局,参加单位:市金融办)

38.支持重点企业资金周转。加强协调,支持重点企业筹集周转资金,防范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传导。统筹置换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偿还经清理核实属于政府债务的拖欠工程款;通过出让资产等方式获得的增量资金,优先用于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认真组织开展清查,摸清政府拖欠企业工程款、物资采购款的情况,分类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安排偿还欠款。(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台山市支行、江门银监台山办事处,参加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办)

39.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6〕227号),对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保留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农民工工资等四项保证金,严格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按照既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又能形成新约束机制的原则,进一步研究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法制局,参加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

40.注重化解企业债务链风险。成立债权人委员会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工作方案,指导市银行同业公会组织相关债权银行通过会议、邮件、微信等方式持续推动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引导企业加强往来款项管理,加快应付款项付款,减轻全社会债务负担。大力推动中国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企业供应链业务上的应用。(牵头单位:江门银监台山办事处、人民银行台山市支行,参加单位:市科工商务局、市公资办、市金融办)

(八)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

41.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降低成本。鼓励企业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实现内部管理升级,创新营销模式,提高效益水平。大力发展智能制造和智慧流通,提高产品的成品率、优质品率和精准营销匹配率。加快推进绿色制造,大幅降低资源能源消耗,实现降本增效。推进小批量、多批次、低库存、少环节的柔性化生产和作业成本法应用,提高企业供应链管理水平。(牵头单位:市科工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42.大力支持电子商务应用创新。积极配合江门市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严格执行《台山市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2015-2020年)》。(牵头单位:市科工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

43.加强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支持企业增加技术改造、研发创新投入。采取股权投资、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企业进行新一轮技术改造,通过实施企业研究开发事后奖补、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共建面向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风险补偿金等,支持企业研发创新。对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实施专项支持,以财政投入引导企业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的对接。(牵头单位:市科工商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公资办)

44.发挥支持实体经济与创新发展的投资基金作用。筹划设立政策性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增加对产业和基础设施的投入。根据《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出资并争取上级的资金支持,通过母子基金或直接股权投资重大项目的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招商引资、先进装备制造企业,新材料、新能源、精细化工、移动互联网、软件开发等领域处于初创期、扩张期、具成长潜力的项目,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基础设施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科工商务局、市公资办)

三、配套措施与组织保障

(一)配套措施。

积极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加强和改善公共服务,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加大对企业创新活动的支持。充分发挥“互联网+”作用,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改进生产经营模式,通过“互联网+”协同制造,提升企业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组织企业积极参加各类经贸交流活动,积极引导企业开拓“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市场。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运营模式,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发挥好广大企业职工的作用,激励挖潜增效,改进企业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国企改革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财税、金融等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降低供给成本、提高供给效率,形成有利于企业降低成本和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

(二)组织保障与督查考核。

1.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帮助实体经济企业降低成本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按照江门市政府和江门市财政局统一部署,健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各责任单位参与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市各有关单位是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任。各有关单位要完善相关工作机制,细化政策措施和分工安排,抓紧制订本部门具体实施细则,确保降成本工作取得实效。

2.加强协调配合。降成本工作涉及部门多,政策措施涵盖领域广,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注重各项政策措施的统筹衔接,增强工作合力。各部门要做好与江门相关部门的沟通汇报,密切跟进省、江门有关工作部署,使我市行动与省、江门政策要求衔接一致,并争取上级部门政策指导和支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既符合国家、省和江门规定,又切合我市实际,增强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要做好政策措施的解读宣传,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预期,凝聚行动共识,形成社会各界共同关注支持降成本的良好氛围。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政府将降成本各项政策措施列入工作督查事项,对全市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各部门要将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重点工作范围,加强专项督查,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充实完善政策措施。整合优化执法资源,有效避免多层多头重复执法,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进企检查的,检查实施单位要在年初制定计划,严格按计划实施,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接受检查的时长和频次。确需实施临时检查的,检查实施单位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4.适时评估总结和推广经验。各部门每月报送一次督查任务完成数据,每季度报送一次政策落实情况,由市财政局汇总报送市政府及江门财政局。原推动降成本行动计划实施的督办、落实情况报送制度继续执行,内容以此方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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