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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山市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18-01-25 04:33:0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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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2018〕1号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现将《台山市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5日

 

 

 

台山市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门市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在我市一定领域、区域内先行试点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打造优质高效的投资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一定领域、区域内先行试点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探索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为核心的管理模式的工作部署和《意见》的要求,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围绕“投资政策引导、建立承诺标准、企业自主承诺、健全信用保障、依法加强监管、完善配套改革”的试点思路,开展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探索投资项目“先承诺后审、边建边批”管理新模式,争取通过1年左右时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不断完善配套改革,全力推进容缺审批,完善并联办理,不断提高审批效率、服务质量,政府投资项目提速增效。通过改革,大幅缩短项目前期准备时间,加快项目落地。

二、实施范围

首批选择节能审查等条件较成熟审批事项的全部或部分领域(详见附件1),企业投资项目在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试点投资项目承诺制,政府投资项目在全市范围内试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在《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后备审批事项清单》(详见附件2)中选择其他条件成熟的审批事项进一步扩大试点领域。配套改革措施,在全市范围、全部相关审批领域实施。

三、先行试点承诺制

(一)投资政策引导。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以及国家、省投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需求,研究提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落后产能、过剩产能、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等领域和行业,制定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确定全市范围内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领域和行业,给投资者明确的投资指引。将《台山市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6年本)》向社会公布,并实施动态调整。(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

(二)建立承诺标准。

1.建立基准承诺标准。以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设定的条件为依据,全面梳理行政审批条件,针对不同行业、项目类型等细化明确标准,建立投资项目基准承诺标准体系,向社会公布。基准承诺标准应包括建设项目及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制定标准的法律法规依据,明确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不履行承诺的处罚、惩戒措施以及其他需要承诺的内容。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应加强与江门市对口部门的沟通协调,统筹管理职能范围内的基准承诺标准制定工作。(责任单位: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

2.建立优先承诺标准。可在基准标准下,根据实际制定高于基准标准的优先承诺标准,由企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投资项目建设主体(以下简略为企业)自主选择。鼓励企业按照优先承诺标准承诺并组织项目建设。对于选择优先承诺标准承诺并在承诺时间内履行承诺的,在相关政策支持方面给予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

3.加快完成改革过渡。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先易后难、先集中后分散”原则,选择适当的行业、项目类型开展探索,逐步扩大范围。在基准承诺标准体系尚未完善前,可由企业提出承诺的具体内容,经审批单位与企业协商一致后拟定承诺书,承诺书抄报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备案。协商拟定的承诺书,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基本标准。审批事项单位应加快基准承诺标准体系建设。对于部分短期内难以建立基准承诺标准的技术审查类审批事项,探索期先行采用“承诺技术审查修改意见后续落实”的方式,即审批部门详细列明审查发现的问题、修改要求,企业作出按照要求修改完善的书面承诺,即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企业承诺落实情况纳入后续环节监管。(责任单位: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

(三)企业自主承诺。

1.落实企业自主权。企业自主选择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自主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并接受全过程监管和全面竣工验收,违反承诺接受处罚、惩戒。承诺书视同法定的行政许可。承诺制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不悖,由企业自主选择,鼓励企业选择承诺制管理模式。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对未开工建设且前期工作中未有违反承诺内容的项目,企业可提出解除承诺申请,经审批单位审核后解除承诺,解除承诺的项目按照现行管理模式管理。对于需申请上级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上级审批、拟上市融资等的项目,审批单位要向企业充分说明情况,原则上不鼓励采用承诺制。(责任单位: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

2.建立承诺公示制度。全部承诺内容经审核后,在同级信用网站和审批单位门户网站以及项目建设地公示,并抄送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后,若无异议即生效,企业即可按照承诺书约定组织项目建设。对于政府信息公示制度规定不宜公开的,可不公示,审批部门要在适当的范围内征询利益相关单位、个人意见。承诺书签订后,企业须在项目建设地显著位置张贴承诺书的主要内容,接受公众监督。(责任单位: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

3.依法完善审批手续。做好与现行法律法规衔接,在签订承诺书后的一段时期内,企业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现行管理规定和承诺书约定,依序办理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完成时限要求原则上不得早于开工时间、不得晚于竣工时间,具体由审批事项单位确定,并在承诺书中明确。鼓励企业加快完善相关手续。审批部门应在企业承诺的基础上,简化办理程序,加快办理。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承诺书自动失效。(责任单位: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

(四)健全信用保障。

1.建立履信备案制度。依托投资项目网上审批平台,对项目全过程履行承诺情况进行跟踪,企业应及时按照承诺书约定时限报告履行承诺情况以及重要节点事项。在投资项目网上审批平台未建立前,企业应采用书面形式向审批单位报告,审批单位应及时将重要履信信息抄告相关单位,并在同级信用网站和单位门户网站公开。企业履信备案执行情况纳入信用体系管理,对于不按时报告履信情况的,依序采取提醒、警告、“黑名单”等措施,审批单位要加强对此类失信者的监管。(责任单位: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

2.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失信企业(含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失信行为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在同级信用网站、审批单位门户网站曝光。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工作中,对失信单位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金融机构严格贷款条件,对其审慎授信;对失信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实行最严格的审查、监管。制定失信联合惩戒办法。积极引导企业信守承诺,在改革探索期,审慎使用失信惩戒制度,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于能及时纠正失信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的,可从轻进行惩戒或免于惩戒。(责任单位: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

3.建立中介延伸责任制度。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咨询、设计、监理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若在中介服务中,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要求,接受企业明示或暗示,提供违背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职业道德等的中介服务,以及中介服务成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承担延伸责任,依法予以处罚,不良执业记录公开曝光,并实施联合惩戒。不良执业记录,抄告相应资质管理机构。(责任单位:审批事项主管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

(五)依法加强监管。

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落实监管责任。综合运用专项检查、巡查抽查、在线监测、投诉举报等方式加强监管。建立“监管项目名录库”并在单位门户网站公示,按照动态调整原则管理。依据“监管项目名录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实施监管。审批事项主管单位要对本单位“监管项目名录库”中的项目进行抽检,抽检率不得低于10%。(责任单位: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

2.建立健全全过程监管。在承诺书签订阶段,重点监管企业是否按照标准作出承诺。在项目准备阶段,重点监管企业是否按照承诺内容编制建设方案,依法依规选择设计、施工等单位。在项目建设阶段,重点监管企业是否按承诺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开展施工。项目竣工后,督促企业按时提交验收报告,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作出同意投产、限期整改、全面整顿的意见,验收合格后颁发相关证照,不达标不投产。在项目投产后,建立适时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类隐患。对易出现风险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加强风险监测、风险预警。相关单位要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为承诺制改革试点项目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障项目依法依规建设。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应建立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审批事项全过程监管办法,全过程监管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或协助开展。(责任单位: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

3.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出承诺后不履行承诺,或违法违规组织项目建设的,审批单位依法予以查处。已经取得批复文件的,审批单位依法撤销。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进行整改或恢复原状。在项目建设全过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惩戒。企业未履行承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履行承诺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

4.强化竣工验收环节。竣工验收是对投资项目是否依法依规建设的全面审核,是承诺制实施的重要保障措施,相关单位要按照“宽进严出”原则,守住底线,进一步强化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凡是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产,能整改的限期整改,无法整改的,责令拆除并依法作出处罚。(责任单位: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

四、完善配套改革

(一)实施容缺审批制度。

1.容缺审批实施范围。容缺审批是指企业提出审批要求,在次要审批要件不全的情况下,审批单位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资料,企业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暂缺材料,履行相关责任,由审批单位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首批实施容缺审批制的审批事项及具体内容详见附件3。[责任单位:审批事项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2.明确告知承诺内容。对于实施容缺审批的,审批事项单位应制定制式告知承诺书,审批单位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明确向企业告知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要求、方式和提交的期限。企业自主承诺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并能够满足审批单位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后,审批单位和企业签订告知承诺书,审批单位根据主要材料完成审核,出具相关审批文件。提交次要材料的期限原则上不得晚于开工时间,具体由审批事项单位确定。(责任单位: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

3.加强审批后监管。实施容缺审批的项目审批后监管,按照承诺制关于健全信用保障、依法加强监管的要求执行。(责任单位: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

(二)完善并联办理制度。

1.配合建设网上审批平台。按照省的统一部署,配合江门市建设投资项目网上审批平台,全部审批事项纳入平台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并联办理。改造各部门业务系统,与投资项目网上审批平台对接,建立部门横向联通、市县纵向贯通的网上审批体系和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各相关单位要尽快完成事项整合事宜,按照标准化的要求,编制规范的办事指南和操作手册,并在市办事大厅网站公布。(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审批事项主管单位)

2.不断提升服务质量。深入推进标准化审批,审批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核的办事指南、业务手册开展标准化审批工作,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办事指南之外的材料。在办理过程中确需相关单位出具意见的(不包括行政许可),由审批单位发函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征求意见与内部审核同步进行。除特殊情况外,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的意见,逾期不出具意见的,视为同意。所有审批事项须在部门承诺审批时限内办结。对于需转报上级相关部门的,各审批部门须在2个工作日内转报,并安排专人跟进落实。为企业提供优质的咨询服务,提倡首问全程指引。(责任单位: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

3.精简整合审批清单。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施、管理的内容相近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首批整合清单详见附件4,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尽快完成整合工作。(责任单位: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市编办)

(三)政府投资提质增效。

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强化投资规划调控,修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为政府投资项目提质增效。原则上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于估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下且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简单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简化为投资估算明细表审批或直接编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对于为安装设备等进行的零星、小规模建设工程以及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及以下,且与建筑物或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及修缮工程,不再审批,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管理。在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阶段,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与项目审批同步办理,在项目开工前完成。建安费100万元以下且非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实行承诺制,结(决)算管理分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负责。(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承诺制改革试点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市有关单位和各镇(街,下同)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部门要按此建立相应机构。相关部门要做好推进承诺制改革工作人员、资金等方面的需求保障。

(二)提高思想认识。

承诺制改革试点既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江门市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意见》的举措,更是再造我市投资环境优势,助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环节。各镇、各部门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迫切性、艰巨性,克服看客思想,不等不靠,先行先试。要加强风险防控意识,确保改革试点有序推进,项目建设依法开展。

(三)落实工作责任。

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以及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强化协同配合,形成改革合力。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严格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改革试点顺利开展。各部门应统筹本系统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按照上级试点方案和本实施方案制定本系统试点方案。审批事项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好业务管理、指导职能,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以及各审批单位是推进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实施主体,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尽快组织完成一批项目试点,为下一步工作积累经验。市委督查室要加强监督,将改革试点推进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四)鼓励改革创新。

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落实“三个区分”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主动作为的若干意见》(江委办〔2016〕28号)、市纪委《关于落实“三个区分”精神实施失误免责的意见》(江纪发〔2016〕11号)精神,鼓励创新、宽容失误,最大限度调动和保护广大干部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对在推进改革创新而突破常规的单位和个人,没有谋取私利,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串通恶意侵害公共利益的,免予追究责任。

(五)加强调查研究。

承诺制改革试点是一项全新探索,新情况、新问题多,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以及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借鉴先进经验,切实摸清现状,找准难点和突破口。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衔接,及时掌握改革动向,不断完善改革举措。要加强动态监测和跟踪分析,及时总结经验,及时分析研究风险防控。未纳入首批改革范围的后备审批事项,要加强研究,积极创造条件,成熟一项,改革一项。

(六)加强宣传引导。

投资项目承诺制是一项全新的管理模式,企业需要一定时间接受适应,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以及市有关单位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向企业讲明政策、消除疑虑,鼓励企业选择按照承诺制的管理模式组织项目建设。

承诺制改革试点工作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实施,在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要组织完成至少1个项目的承诺制改革试点任务,审批事项主管单位在本系统内组织完成至少1个项目的具体审批事项的承诺制改革试点任务,为后续推进改革树立标杆,积累经验。

 

附件:1.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首批审批事项清单

2.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后备审批事项清单

3.容缺审批首批实施清单

4.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整合清单

附件1

 

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首批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审批事项主管单位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市发展和改革局

市科工商务局

2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用地预审

市国土资源局

3

划拨土地供地方案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4

大中型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跨市、区除外)

市水务局

6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7

海域使用权的审核

市海洋与渔业

8

规划选址意见书

市城乡规划局

9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城乡规划局

10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市人防办

 

 

 

附件2

 

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后备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

审批事项主管单位

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市发展和改革局

2

项目用地预审(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

市国土资源局

3

土地供地方案审批(非划拨类)

市国土资源局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市环境保护局

5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6

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7

交通建设项目(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市交通运输局

8

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市林业局

9

取水许可

市水务局

10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拆除、改动、迁移供水设施审核改为备案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1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含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方案的规划审查)

市城乡规划局

12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城乡规划局

 

 

 

 

附件3

容缺审批首批实施清单

 

一、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用地预审

县级立项的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预审,项目单位若承诺在30日内补齐项目预审申请报告、申请表等资料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先出具用地预审意见。(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二、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对于政府投资的大、中型项目,若初步设计的前置审批手续因程序上的原因未能及时获批,可凭建设单位后补相关审批手续的承诺书办理初步设计审查申请,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先行开展初步设计技术文件的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出具批复。(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涉及工程规划许可证作为审批条件的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事项,项目建设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时,提交经市城乡规划部门审核盖章的设计图纸以及建设单位书面承诺后续补充提交工程规划许可证,业务主管部门可在收齐其他申报材料后先行办理相关的申请手续。(责任单位: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对于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若建设工程用地手续因程序上的原因未能及时获批,可凭建设单位后补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承诺书及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用地属国有建设用地或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用地意见办理施工许可申请;若建设单位无法及时提供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要求的相关材料,可凭建设单位的承诺书,承诺后补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和做好工人工资分账管理预付款支付手续,先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可先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表,施工管理、监理人员的任命(聘任)文件和执业资格证书,建设项目五方责任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的终身责任承诺书,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他资料暂时收集不齐全的,可凭建设单位补交资料的承诺书先行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审批)

包括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及施工图审查(审批)两部分。

(一)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审批:对市管权限的公路建设项目,需要开展初步设计的(如新建、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审查因程序上的原因未能及时获批,可凭建设单位后补相关审批手续(财政部门和造价部门的审查意见均可)的承诺书办理初步设计批复,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先批复技术方案,待后补的概算审查意见出具后,再批复概算;技术较为简单、修改幅度较小的项目,可在专家评审后直接进行初步设计批复,修改意见在批复中一并出具,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一并审核确认。对市管权限的公路建设项目,大修工程、路面改造工程、安保工程和养护工程等不再开展初步设计,实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二)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审批:对县管权限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预算审查因程序上的原因未能及时获批,可凭建设单位后补相关审批手续(财政部门和造价部门的审查意见均可)的承诺书办理施工图设计批复,先批复设计内容,待预算审查意见出具后,再批复施工图预算。(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六、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对于县管公路建设项目,不再对建设资金进行审核;若建设工程用地手续因程序上的原因未能及时获批,可凭建设单位后补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承诺书或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用地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意见办理施工许可申请;若建设单位无法及时提供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制度材料的,可凭建设单位承诺书(承诺严格按照工人工资相关规定设立专户和完善管理制度)办理施工许可申请。其他条件如质量监督登记手续、设计批复、招投标资料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要求不变。(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七、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提供市城乡规划部门批准的迁改方案,并书面承诺15个工作日内提交具体的施工方案,承诺工程完成后到排水与污水管理部门办理验收手续,排水与污水管理部门予以出具批复文件。(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八、取水许可

建设单位向市水务部门提交“申请函、取水许可申请书以及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报批稿,连同审批机关的审查意见)”申请新发取水许可证,在建设单位承诺后续补充“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与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属于从水库或自来水厂等水源工程取水的)”“退水排入市政管网或污水处理厂的相关协议、入河排污口登记或批准文件、环保部门排污许可”“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等文件的情况下,市水务部门予以办理新发取水许可证手续。

建设单位向市水务部门提交“申请函、取水许可申请书以及原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许可证”申请延续取水许可证,在建设单位承诺后续补充“历年水资源费缴纳情况证明”“取水水源水质和退水水质监测评价结果”“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检定、监测情况说明”“原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逐月取水台账(水厂取水户另须提交逐月供水量台账以及逐年供水管网漏损率情况,电厂取水户另须提交逐月发电量)”“与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属于从水库或自来水厂等水源工程取水的)”“退水排入市政管网或污水处理厂的相关协议、入河排污口登记或批准文件、环保部门排污许可”“原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取用水效率、节约保护情况及未来五年取用水规模的相关说明”“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等文件的情况下,市水务部门予以办理延续取水许可证手续。(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九、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时,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承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可在审批后20个工作日内补交,市城市管理部门在签订承诺书后予以办理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十、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建设单位向市林业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时,由建设单位向市林业部门承诺用地单位的资质证明或个人的身份证明、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凭证、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等 3项材料在审批后20个工作日内补交,市林业部门在签订承诺书后予以办理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面积2公顷以下其它林地的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十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在建设单位承诺后续补充相关选址评估报告的情况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市城乡规划部门予以办理选址意见书手续。(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

十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城市建(构)筑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于特殊项目需要市环保、消防、人防、市政、水务等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在建设单位承诺后续补充相关审查意见的情况下,市城乡规划部门予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市政(道桥、管线、绿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在建设单位承诺后续补充“对立项、环保、水利、航道、海事、轨道、交通、公交、交警、管线等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相关审查或审批意见的逐条响应情况说明”“有效的国土批文”材料的情况下,市城乡规划部门予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

十三、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时,建设单位承诺后续补充“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等文件的情况下,市城乡规划部门予以办理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手续。(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

十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部门或受委托的镇政府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建设单位承诺后续补齐相关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的情况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市城乡规划部门予以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手续。(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

 

附件4

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整合清单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规范投资项目报建阶段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精神,进一步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阶段审批事项,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的多个审批事项,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

一、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等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

二、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将“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责任单位: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三、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责任单位: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四、取水许可

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五、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将市气象部门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市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工商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台山公路局)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省、江门市的部署,尽快完成整合事宜。整合完成后,各单位必须按照整合后的事项办理相关审批,不得再要求建设单位办理整合前的审批事项。整合后的事项,要按照标准化的要求,编制规范的办事指南、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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