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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办法的通知
  • 2022-12-28 18:06:38
  • 来源: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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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台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办法

解读文本:台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办法



台府办〔2022〕13号

 TSFG2022003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7日




台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

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制度,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方便公众查询监督,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年-2025年)》和《广东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粤府法治办〔2016〕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统一登记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将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交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有关事项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统一编号是指制定机关必须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上标示经统一核发的编号,作为公众识别准予公布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识。

本办法所称统一公布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载体上向社会公布的有关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公布。

第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收到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后,经初步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统一登记文件名称、起草单位、发布机关等事项。

第六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文本(包括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下同)提出修改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在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再将按要求修改后形成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文本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复核。经复核通过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出具同意发布的意见。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按前款规定将送审文本送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市司法行政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文本没有修改意见的,应出具同意发布的意见。

第七条 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通知市司法行政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编号。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印发以及电子文本录入时,应当在其文本首页右上角标注统一编号,字体为三号黑体字。

统一编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行政区域加行政规范性文件类别汉语拼音缩写,政府规范性文件缩写成TSFG,部门规范性文件缩写成TSBG;第二部分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年份,以阿拉伯数字标识;第三部分为行政规范性文件3位数字登记序号,每年从001起。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定的载体上公布。台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台山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公布载体,其刊登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制定机关应当同时在其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或新闻媒体刊登规范性文件或者发布消息。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发布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开发布前,起草单位应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供标准文本解读和图解等解读资料。

第十一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在收到市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发布的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形成正式文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请统一公布。

部门规范性文件提请统一公布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

(二)市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发布的审查意见;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文本解读和图解等解读资料;

(五)按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两个或两个以上市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联合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请统一公布。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公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存在错漏的,可以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核实并作出答复。

第十三条 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未向社会统一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未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或未在规定载体上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社会公示该文件无效。

第十四条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办法,由各制定单位参照本办法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6日。2017年12月29日印发的《台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办法》(台府办〔2017〕47号)同时废止。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联系人:台山市司法局,联系电话:0750555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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