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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台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定的通知
  • 2022-01-27 11:15:39
  • 来源: 台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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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办〔2022〕1号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台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台府办〔2021〕14号)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受理、通知补正、提出答复、调查、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庭审、中止、延长审理期限等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环节的文书”。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复议决定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人员签发”。

  三、在第十一条增加第二款“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签发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终止行政复议审理的行政复议决定”,第三款“市人民政府授权分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签发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以及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前述行政复议决定送分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签发前,应先征求分管案件被申请人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意见”。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台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现予重新公布。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21日


台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2021年8月11日以台府办〔2021〕14号文印发,

2022年1月21日以台府办〔2022〕1号文修改重新公布)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广东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江门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台山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等,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山市行政区域内以市人民政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保障、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四条 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行使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权利。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依法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委托律师、法律顾问提供处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的辅助性法律服务。

  第六条 市司法局是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事项,承办相应行政应诉工作。

  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行政复议工作的需要,与市司法局密切配合,按要求满足行政复议办案和人民群众行政复议申请需要。

  第七条 市司法局应完善行政复议接待和受理、审查、调查、听证、案件集体讨论、决定、请示报告、调解、文书送达、档案管理等制度,统一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文本。

  第八条 市司法局要以便民为民为着力点,简化申请方式,优化受理流程,为群众申请行政复议提供便利;要依托省、市、县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行政服务中心,设立行政复议窗口,开展行政复议宣传、咨询和受理工作;要充分发挥镇(街)司法所作用,为人民群众申请和参加行政复议提供指导和咨询。

  第九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在此之前已经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不受此限制。

  市司法局应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监督,落实“先培训再上岗”制度。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签发受理、通知补正、提出答复、调查、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行政复议、庭审、中止、延长审理期限等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环节的文书。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决定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人员签发。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签发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终止行政复议审理的行政复议决定。

  市人民政府授权分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签发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以及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前述行政复议决定送分管司法行政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签发前,应先征求分管案件被申请人的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意见。

  第十二条 对特别疑难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市司法局应提请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进行集体讨论研究。

  提请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先经市司法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市司法局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案件属于重大敏感、群体性的;

  (二)案件审理可能引发重大舆情的;

  (三)案件审理遇到重要情况和困难的;

  (四)有关市政府部门和镇(街)政府(办事处)不落实争议化解责任的;

  (五)涉及其他应当请示报告事项的。

  第十四条 收到江门市人民政府意见书、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即时送市司法局进行登记,并由市司法局在登记后的3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属于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案件,市司法局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请示应当载明案件主要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有关倾向性意见和建议。报告应当载明案件主要情况、可能出现的问题、有关工作打算和建议。请示报告的行文应当简明、规范。

  第十六条 市司法局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上一年度行政复议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涉及市人民政府部门的案件作出决定后,市司法局应将行政复议决定同时抄告该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各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监督,依法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并按时反馈行政复议意见书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注重从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并切实加以改进。

  市司法局应落实对行政机关提醒、警示、约谈、通报等风险预警措施,加强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本级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强化对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复议意见书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将行政复议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依法予以奖励,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集体或个人,予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台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台府办〔201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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