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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印发台山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 2017-10-16 07:39:23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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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办〔2017〕37号

 

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上级驻我市各单位:

《台山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十五届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





台山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省人民政府第207号令)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

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由其上级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机构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主管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市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市直各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镇政府),市直有关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该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主管该单位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该单位法律事务,接受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指导。

未设立专门法制机构的单位,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工作。

第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以各级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人员为主,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

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法律顾问工作的机构或个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向所在机关推荐法律专家或律师担任专职或兼职法律顾问,由该机关依法聘任。

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法律顾问人员名单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市政府法律顾问机构备案。

第七条 市政府授权市政府法制机构与聘任的法律顾问签订服务合同。

第八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

(三)未受过所在单位处分。

第九条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三)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 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法律事务;

(二)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三)勤勉、敬业、高效。

第十一条 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所在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所在行政机关重要规范性文件、重大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参与所在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案件的处理;

(四)参与处理所在行政机关的重大涉法事件,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书;

(五)参加所在行政机关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

(六)参与所在行政机关相关的社会公共事件;

(七)办理所在行政机关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 聘任的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以下权利:

(一)应邀列席或参加行政机关有关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同意,查阅有关政府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行政机关安排的有关重要合同(协议)谈判和其他经济贸易谈判,参与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听取有关单位的工作汇报;

(四)根据《聘用合同》及有关《委托代理合同》,获得适当报酬和代理费用;

第十三条 聘任的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诚信、正直、恪尽职守,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行政机关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同时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三)不得利用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从事或参与其他任何有违职业道德、有损行政机关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五)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

(六)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七)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十四条 政府法律顾问经授权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或单位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政府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政府法律顾问是否回避,由聘任或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决定;市政府法律顾问是否应当回避,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市政府首席法律顾问是否回避,由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决定。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行政机关或其法制机构要求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聘任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签名确认,律师还应当加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

聘任的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由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或人员进行归纳整理并按程序审批后上报。

第十七条 开展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行政机关按照预算编制程序提出,依法纳入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建立政府法律事务报告和备案制度。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应当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及时书面报告涉及诉讼、仲裁、非诉纠纷等法律事务的动态及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建议,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提供条件。

第二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验交流与理论研讨活动,提高法律顾问队伍业务素质及工作水平。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全市上年度的整体工作情况。

广海湾工业园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机构或人员,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单位书面报告上年度的整体工作情况,并同时将报告抄送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聘任的政府法律顾问应关心法治政府建设。鼓励政府法律顾问向聘任单位提交法治政府建设的建议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调研报告。

第二十三条 聘任的政府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并在台山政府网上公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能全面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情节严重的;

(二)有严重损害我市利益、形象或声誉行为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台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台府办〔2016〕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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