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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 2015-12-31 01:24:45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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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办〔2015〕44号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的通知

江府办〔2015〕3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江门市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7日

江门市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

 

为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确保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制订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执法办案和执法监管工作的依据、程序、结果等相关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都要依法予以公开。主要公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监督检查的事项,公开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权限: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以及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和执法人员名单信息。

(二)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活动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标准等文件。

(三)执法程序:包括行政执法流程、期限及执法规范等。

(四)执法结果:

1.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要在处罚决定书作出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案件名称,被处罚者姓名或名称,主要违法事实、处罚种类和依据,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处罚机关名称等。

2.监督检查或巡查的情况信息,应在检查结束之日起或相关行政文书发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检查的对象、场所、执法人员姓名、检查结果等。

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除外。

(五)救济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救济方式、途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二、公开方式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在法定期限内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

(一)办公场所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办公场所尤其是办事大厅,通过设置信息公开栏、电子信息屏、资料查阅索取点、咨询台等设施,公开本机关应当公开的全部行政执法信息。

(二)网站媒体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信息传播手段,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必要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同时,开通网上咨询、投诉监督功能,便于群众监督行政执法活动。

(三)宣传公示。法制宣传日、法治主题活动等通过现场讲解、发放宣传资料或播放专题片等进行公示。

(四)依申请公开。行政执法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申请获取行政执法信息的公开申请时,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的规定予以答复。

(五)其他方式公开。

三、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公开制度作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转变工作作风、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研究解决行政执法公开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健全工作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切实将建立和推行执法公开制度抓紧抓好,落到实处。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公开的责任和义务。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以保证行政执法公开工作上的合法性、准确性、全面性和统一性。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总结推广经验,注重解决问题,督促指导行政执法机关做好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对建立和推进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工作力度,要将建立和推进执法公开制度工作纳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和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追究,对行政执法公开制度不健全、公开不到位、不及时的,要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执法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期限等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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