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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关于印发台山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 2011-04-26 16:00:0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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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办〔201137

 

广海湾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江门市驻我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修订稿)》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台山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

2007821日以台府办﹝2007147号文印发实施,根据2011330日市政府十三届49次常务会议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残疾人的扶助,改善残疾人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江门市扶助残疾人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户籍在本市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按照本实施办法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市而在本市工作、生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按照本实施办法的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获得扶助。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团体、事业、企业等单位应当重视残疾人事业,各司其职维护和保障好残疾人合法权益;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组织、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残疾人扶助工作;全社会应对残疾人给予关心和扶助;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扶助工作提供捐助及扶助性服务。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兴办福利厂、工(农)疗站等福利性企业和机构;

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有劳动能力、有劳动愿望的残疾人就业;

各镇级政府要抓好本镇(街、场,下同)残疾人专职委员选聘工作,解决其工资待遇和办公场所。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未达到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经认定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税务部门根据税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

各用人单位在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同时,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五条  对参加国际、全国、全省、江门市等重大体育赛事夺得前三名的残疾人运动员,相关部门要加以奖励和优先安排、推荐就业。

第六条  对残疾人的个人所得,按照《关于〈广东省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规定〉的批复》(粤府函〔2001204号)等文件精神减征个人所得税。

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利用自己房屋及自有用地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家庭有困难的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对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相关规定免收管理、登记、证照等项收费。

对残疾人家庭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减免。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应设置职业咨询窗口,免费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各类公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由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职业技术培训,残疾人可免费参加;经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到有资质的公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残疾人,可凭其培训机构开出培训费发票,到市残疾人联合会限额报销,每年每人限报一次,报销70%。报销限额在500元以内。

第八条  对城乡低保重残人员,按规定由财政在预算中划拨市民政、市残联给予每月固定补助。市残疾人联合会每年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残疾人扶贫风险准备金,对因突发事故、生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临时救助。

第九条  对居住危房的农村残疾人家庭,由市扶贫办优先列入农村泥砖危房改造扶助范围。扶助资金由江门市、台山市、镇三级共同解决,对贫困残疾人家庭自负部分资金,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纳入年度预算计划统一解决。

第十条  房产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优先安排住房租赁或给予租金补贴;对残疾人居住破旧的公房,要及时进行维修。

第十一条  依法拆迁残疾人房屋,有关拆迁单位应按政策规定作合理安置和补偿。对低保残疾人家庭的搬迁费要比规定标准提高50%支付;对低保残疾人家庭所必需的生活过渡用房应给予解决。

第十二条  残疾人的法定抚养、赡养和监护人员必须依法履行责任和义务,确保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各级政府要依托本地现有的福利院、敬老院、工(农)疗站等福利机构,为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供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等服务。对支付托管费有困难的残疾人,予以资助。

第十三条  对持有低保证残疾人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保费由市财政给予补助,个人免缴费;对贫困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保费由市财政和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各给予50%的补助,个人免缴费;对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级政府应给予帮助。

第十四条  对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支付全部医疗费用的精神病人,精神病医疗机构在收费上给予适当照顾,市残疾人联合会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救助。

第十五条  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免收残疾人就医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对残疾人婚前体检免收体检费。

第十六条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精神、智力、肢体、听力、言语、视力等残疾人,有关部门应给予康复救助,费用可由市级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市财政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残疾人专项康复资金解决。

第十七条  残疾儿童能够随班就读的,尽量就近安排入学,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本市康复训练机构应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工作,对符合条件零至六周岁残疾儿童免费提供早期筛查、康复指导、康复训练等内容康复服务。

第十九条  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中专以上全日制教育,以及函授电视大学、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教育获得毕业证书的残疾人,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在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其标准为:研究生5000元,本科3500元,大专2500元,中专1500元。

第二十条  残疾人到医院就医及到银行、车站、邮政、电信、供电、供水、计划生育、民政、公安、司法、检察、法院等公共服务单位办理业务,应给予优先办理。

第二十一条  持有效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以免费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在纪念馆、文化馆、体育馆等场所举办的文娱活动参观(营利性体育比赛、文艺表演等除外),也可以免费到公园、动物园、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参观。对持有效残疾证的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可以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参观活动。

持有效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在政府举办的图书馆免费办理借书证、阅览证。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持有效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在公办电影院、影剧院、体育馆(场)观看节目表演,票价要以五折优惠;在全国助残日(每年5月第3个星期日)、国际助残日(每年123日)、国际聋人节(每年9月第4个星期日)、国际盲人节(每年1015日)和法定节日,残疾人持有效残疾人证可免费取票进入上述场所观看节目表演。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凭有效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台城市区内公共交通工具,残疾人可免费携带必备的辅助器具。

残疾人凭有效残疾人证申请初装电话、有线电视的工料费和上网费,有关部门应给予减免优惠。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参加各级部门举办的文艺、体育、职业技能等比赛演出、集训,其所在单位要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由主办活动的部门发给相应的补贴。

第二十四条  本市残疾人、其配偶及子女户籍在外省、外市(县、区)的,婚后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办理户口迁入本市手续,公安部门免收有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对涉及残疾人权益的案件,司法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优先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免收法律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  本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本实施办法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有权建议相关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821日颁布的《台山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台府办〔2007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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