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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印发台山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
  • 2011-07-08 07:35:56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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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办〔201165

 

广海湾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市直有关单位:

《台山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三届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台山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申报、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国家计委、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及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审批制项目,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提交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第三条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开发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依据水土保持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水土保持篇章与实施方案,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及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参加。

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资质等级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需费用应当根据编制工作量确定,并纳入项目前期费用。

第八条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才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立项审批或者核准等其他有关手续。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在五十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五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或者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中央立项,征占地面积不足五十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五十万立方米,以及省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江门市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由江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本市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五)跨地区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开发建设项目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各一式三份);

(二)由江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各一式四份);

(三)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江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各一式五份);

(四)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各一式六份)。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查申请后,对需要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意见表》,连同书面申请、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上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或者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审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出具批复意见。

第十三条  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效益分析结论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恰当,布点合理。

第十四条  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核准。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设计、施工,严格落实监理、监测制度,确保水土保持方案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630日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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