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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印发台山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2011-07-08 07:37:10
  • 来源: 本网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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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府办〔201166

 

广海湾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市直有关单位:

《台山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台山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及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本级核准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完成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当建立档案,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范围应当与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一致。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主要内容为:检查水土保持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质量和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水土保持投资完成情况,评价水土流失防治效果,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三)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了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第七条  在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验收合格条件的,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验收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的代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依据验收申请、有关成果和资料,检查建设现场,提出验收意见,作出验收结论。

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

第九条  验收合格意见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由验收组成员及被验收单位的代表在验收成果文件上签字。

第十条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十一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开发建设项目,其相应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分期验收。

第十二条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水土保持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水土保持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建有关工程并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按照《水土保持法》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有关费用,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630日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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