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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山市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 2023-09-28 17:12:52
  • 来源: 台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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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文本:台山市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实施办法

图解:台山市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实施办法

台府〔2023〕18号

TSFG2023004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现将《台山市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工商务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8日


台山市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实施办法

 

(《台山市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实施办法》已由台山市人民政府十六届51次常务会议于2023年9月23日审议通过,现将重新制定的《台山市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实施办法》印发实施)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1〕21号)、《江门市推进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江府函〔2023〕13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增强投资吸引力,鼓励新投资工业项目加快建设、早出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项目按本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投资(含增资扩产)超1亿元(含1亿元),且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2022年1月1日之前已经市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签订投资协议的项目除外);

(二)项目属于广东省培育发展的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简称“双十”产业集群)范围,属于江门市培育发展重点产业集群或台山市培育发展新兴产业集群范围;

(三)项目公司在台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市场经营活动;

(四)未在信用中国中被列入黑名单或联合失信惩戒名单。

工业地产、政府投资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给予一次性的“鼓励加快投资”奖励:

(一)新投资(含增资扩产)5亿元以下的项目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之日起3个月内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并动工建设;或新投资(含增资扩产)5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之日起6个月内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并动工建设;

(二)项目在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之日起半年内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达到要求。

投资金额要求及奖励标准为:

(一)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1亿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且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给予“厂房建设扶持奖励”奖励:

(一)项目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之日起6个月内取得建设施工许可证并动工建设,且在规定建设期限内完成工程建设的,按照生产设施(厂房及仓库等)实际验收面积,分档次给予基础奖励:

项目所属区域

生产设施(厂房及仓库等)

层数或高度

奖励标准

(元/平方米)

市工业新城园区、台城街道、大江镇、水步镇

钢筋混凝土

两层以上

180

单层

150

钢结构

8米以上

120

①四九镇、三合镇、冲蒌镇、白沙镇;②江门市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包含广海镇大沙环保工业园);③广东省农产品加工示范区

钢筋混凝土

两层以上

150

单层

120

钢结构

8米以上

90

其他范围内工业用地

钢筋混凝土

/

120

钢结构

8米以上

90

二)项目比规定建设期限提前完成工程建设并投产的,在本条款前项奖励基础上,增加60元/平方米的叠加奖励。

本条所称规定建设期限是指:(1)项目投资规模(以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备案文件为准)在1亿元(含1亿元)至3亿元的,在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建设;在3亿元(含3亿元)至5亿元的,在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投资规模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建设期限,经所属区域的工业园区、镇(街)政府(办事处)[以下简称“园区(镇/街)”]同意后,按实际情况确定,但原则上不得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之日起超过30个月完成建设;(2)属分批次供给用地的,按各批次供地时间起分别计算。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约定)。

本条所称提前完成工程建设是指:(1)项目投资规模(以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备案文件为准)在1亿元(含1亿元)至3亿元的,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建设;在3亿元(含3亿元)至5亿元的,在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建设;项目投资规模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建设期限,在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之日起24个月内完成建设(2)属分批次供给用地的,按各批次供地时间起分别计算。

本条所规定的奖励总额单个项目(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已享受本条厂房建设扶持奖励的项目(企业),不再纳入市本级“一事一议”相关奖补范围

本条“厂房建设扶持奖励”基础奖励分为动工、投产、达产考核三个阶段兑付,其中动工阶段按规划报建面积的40%核算奖励资金,投产阶段按实际建设面积的40%核算奖励资金,达产阶段按实际建设面积核算剩余部分的奖励资金,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兑付,基础奖励资金总额最终以实际面积核算。

本条所规定的“厂房建设扶持奖励”叠加奖在厂房完成竣工验收且项目投产经核实后按实际建设面积一次性核算发放。

第五条  企业应在达到奖励条件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兑付奖励。企业逾期申请兑付的,不再兑付奖励。

第六条  奖励的申请、核定、发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项目所属园区(镇/街)申报,提交加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扫描材料一份;

(二)所属园区(镇/街)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出具意见后报市科工商务局。其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实企业登记注册情况,市税务局负责核实企业税务登记情况,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核实项目的立项备案情况和节能审查情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核实项目开发建设情况,市统计局负责核实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情况,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实引进项目的用地情况;

(三)市科工商务局收到申报材料以及所属园区(镇/街)的初核意见后,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拟定奖励企业名单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在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科工商务局在开展复核工作时,可视情况采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工商务局按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科工商务局会同第三方专业机构核实处理;

(五)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加快兑付奖励资金。

第七条  企业在申请“鼓励加快投资奖励”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鼓励加快投资奖励申报表(附件1);

(二)申报声明书(附件3);

(三)投资协议书(增资扩产项目可不提供)、备案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下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不动产权证(土地)复印件、项目节能评估材料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相关支付票据复印件(含土地、厂房、设备支出,所提供票据的日期需为协议签订日期或备案日期之后);

(六)动工证明材料(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工程进度单等复印件及现场施工图片等);

第八条  企业在申请项目动工阶段的“厂房建设扶持奖励”基础奖时应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厂房建设扶持奖励资金申报表(附件2);

(二)申报声明书(附件3);

(三)投资协议书(增资扩产项目可不提供)、备案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不动产权证书(土地)复印件;

(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有关园区(镇/街)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询该项目主体结构是否达到正负零状态。

第九条  企业在申请投产阶段的“厂房建设扶持奖励”基础奖及叠加奖时应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动工阶段(1)-(6)项材料及批复文件;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三)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支付票据复印件(含土地、厂房、设备支出,所提供票据的日期需为协议签订日期或备案日期之后);

(四)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

(五)统计部门开具的规模以上企业证明;

(六)项目投产证明材料(项目产出证明、投产照片、现场核查等);

第十条  企业在申请达产阶段的“厂房建设扶持奖励”基础奖时应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投产阶段(1)-(6)项材料及批复文件;

(二)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及纳税额证明;

(三)实际到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支付票据复印件(含土地、厂房、设备支出,所提供票据的日期需为协议签订日期或备案日期之后);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项奖励的,除本办法已制定的“厂房建设扶持奖励”可叠加奖励外,其他奖补措施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作重复或叠加奖励。

本市其他政策文件的奖励措施与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措施类别相同的,不作重复或叠加奖励。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统筹所需奖励扶持资金;市直各部门应按照职能出具审核意见并为企业提供证明材料提供服务。

第十三条  市科工商务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各园区(镇/街)负责对开工建设和实际投资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行“一张清单”式目录管理和“三集中”式事前公示、事后公开信息披露机制。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用于企业加快投资、科研、再投资等。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台山市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实施办法》(台府〔2021〕22号)同时废止。原台府〔2021〕22号实施期内已经提出申请的项目按原奖励办法执行。

 

附件:1.鼓励加快投资奖励申报表.doc

      2.厂房建设扶持奖励申报表.doc

3.申报声明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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