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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台山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
  • 2021-10-18 15:22:22
  • 来源: 台山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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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台山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

文字解读:《台山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



台府办〔2021〕17号

TSFG2021005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台山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5日           



台山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砂石土资源,防止国有资源流失,消除砂石土无序堆放形成的安全隐患,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5部门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粤办函〔2021〕51号)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石料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的评估、处置、收益分配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是指经依法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国土空间修复工程、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程、建筑工程、水利治理工程、政府储备土地平整工程等项目)施工过程中采挖出的非工程自用的砂、石、土。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允许依法依规对外进行销售,由属地镇(街,下同)政府(办事处,以下统称镇政府)会同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涉及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和市工业新城的,广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业新城管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处置收益纳入市财政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镇政府5:5分成,镇(街)的分成中涉及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和市工业新城的,由广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业新城管委会与属地镇政府协商分配收益。镇级收益用于辖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耕地保护、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生态环境、水利治理等项目。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处置流程:

  (一)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向属地镇政府提出处置申请;

  (二)涉及广海湾经济开发区、市工业新城的,属地镇政府征询广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工业新城管委会意见;

  (三)属地镇政府聘请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勘查)资料、经批准的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储量核算和价值评估;

  (四)属地镇政府对拟处置的砂石土资源的储量和价值评估结果进行公示;

  (五)属地镇政府根据评估价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就高原则,以有偿方式依法依规处置;

  (六)属地镇政府将有关处置情况和相关资料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受让人享有砂石土处置权。

  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需临时堆放的,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堆放场必须做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措施,并主动接受属地政府、管委会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要切实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负责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处置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

  属地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资源日常巡查工作,负责督促做好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土处置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

  第八条 对超出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红线和高程)或者未按本规定提出申请,违法采挖砂石土的,由属地镇政府依法查处。

  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属地镇政府有关砂石土管理行政执法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14日。施行后上级有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联系人:郭小姐,联系电话:0750-5653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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