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风险控制、风险防范,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安全内控制度,保证信息系统的机密性、完整性、可用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所有接入网络的本单位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利用连网计算机 从事危害局域网防火墙、路由器、交换机、服务器等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得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下列有害内容:
(一)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与教育政策的;
(三)煽动暴力,宣扬封建迷信、邪教、黄色淫秽,违反社会公德,以及赌博、诈骗和教唆犯罪的;
(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暴露个人隐私和攻击他人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五)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鼓励聚众滋事的;
(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七)计算机病毒;
(八)法律和法规禁止的其他有害信息。
如发现上述有害信息内容,应及时向电子政务股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其扩散。
二、在网站上发现有害信息,以及遭到黑客攻击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电子政务股及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查处。在保留有关上网信息和日志记录的前提下,及时删除有关信息。问题严重、情况紧急时,应关闭交换机或相关服务器。
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局域网及其联网的计算机上收阅下载传递有政治问题和淫秽色情内容的信息。
四、所有接入网络的本单位用户必须对提供的信息负责,网络上信息、资源、软件等的使用应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运行无合法版权的网络软件而引起的版权纠纷由使用部门(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严禁在网络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发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六、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
七、网络信息发布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外发布信息,必须经分管领导或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才可发布,重大信息须经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才可发布。
八、本单位信息终端用户必须受网络管理员监督管理。不得将工作信息通过非工作软件擅自转发与散播。
九、在使用U盘、光盘前应先进行病毒扫描,确保安全后再使用。严禁外来人员操作计算机,以免泄漏单位机密。
十、各网站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接入互联网网的计算机必须与本部门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物理隔离。涉密信息不得在上网设备上操作或存储。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
(一)可向Internet公开的;
(二)可向电子政务网公开的;
(三)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的;
(四)可向本单位公开的;
(五)仅限于个人使用的。
十一、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下列活动:
(一)未经允许,擅自提供与工作无关的网络服务;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与破坏性程序;
(三)其他危害局域网络安全的行为。
十二、违反本管理制度,将提请主要领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处以警告或停机整顿。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局域网及网络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台山政府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复制或转载。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如转载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速与本网取得联系。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台山政府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0750-5524538邮件:ts686@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