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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 2012-05-15 01:53:59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市应急管理局
  • 【字体:    

 

 

 

 

台安委[2012]4

 

 

关于印发《台山市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海湾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台山市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O一二年五月八日

 

 

 

 

台山市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210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有效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我市决定从4月下旬至9月底,集中5个月时间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为了推动专项行动按计划、步骤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工作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一步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依法依规、依据政策,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通过集中开展专项行动,加大惩处力度,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促进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二、  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良好成效,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伍仲晃任组长,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吴永彬、市安全监督局局长梅健敏任副组长,由市安委会成员及各镇(街、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为成员的“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领导、协调和部署,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对各镇(街、场)、市直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由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梅健敏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陈俊儒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市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各镇(街、场)、各部门单位、各行业(领域)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督促协调解决专项行动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市安全生产领域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受理群众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

       各镇(街、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在制定工作方案的同时,要组建工作班子,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深入扎实地推进专项行动。

三、工作重点

    重点范围: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以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消防、人员密集场所、冶金、特种设备、成品油存储销售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四、重点内容

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8.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9.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1.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2.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3.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

1.非煤矿山: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2.道路和水上交通:营运车辆驾驶人超速、超载、超员、疲劳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客运车辆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非客车(船舶)、农机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未经批准的渡口渡船非法经营的;农民自用船非法从事运输、生产作业和捕捞的;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渡船及水上运行的。

3.建筑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的;违规托管、代管、挂靠工程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4.消防: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5.危险化学品: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末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末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6.烟花爆竹:“一证多点”、转包分包及多股东各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违规使用氯酸钾的;违规跨省(区、市)运输黑火药、引火线,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7.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运输、经营、使用的。

    8.冶金: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9.特种设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气瓶充装)、使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取缔又擅自恢复使用的土制特种设备行为的;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检测合格,使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10.成品油:无证无照经营(销售)、储存成品油的。

      五、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24月下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4月下旬一5月底)。

各镇(街、场)、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于510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要迅速动员部署,督促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上报当地安全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1日一720日)。

各镇(街、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要注重源头治理,深挖严打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721-830日)。

各镇(街、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通过采取交叉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基层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堵塞漏洞,推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抽查,重点加强对已关闭和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抽查复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督促指导,推动本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取得实效。

四)督查总结、巩固提高阶段91-30日)。

各镇(街、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总结汇总,于920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检查,并召开专题会议,总结交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做法和经验,对相关工作进一步作出部署。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各镇(街、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要充分发挥镇(街、场)、村(居)基层和部门的作用,层层落实责任,明确打击重点、明确完成时限、明确工作责任,以务实的工作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将专项行动抓细、抓实、抓出成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场要设立“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统一组织领导本镇(街、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建设、吊销有关证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后,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告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确保执法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整改方案、责任、时限、措施和资金“五落实”,全面提高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水平。

(二)搞好宣传动员。

各镇(街、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采取制作专题节目、印发宣传资料、开展讲座论坛、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要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支持“打非治违”工作,主动举报非法违规行为,切实增强安全自律意识。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严重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事故及时公开曝光。

(三)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既要严厉打击、严肃纠正非法违规行为,达到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目的,又要讲方法、讲政策,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将查处非法违规行为与统筹解决相关善后问题结合起来,稳妥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要切实落实地方两级政府的责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特别是对专项行动集中整治阶段之后仍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镇(街、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上限追究责任。要严格事故查处,认真执行事故查处挂牌和跟踪督办制度,对非法违规行为造成事故的企业,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切实做到统筹兼顾。

要将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相结合,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结合,与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扎实深入开展。要强化法规制度落实,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切实加强新建项目的审核审批。要坚持标本兼治,紧紧抓住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特别是反复发生、长期未能根治的顽症痼疾,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治本之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五)加强信息报送。

各镇(街、场)、市直各有关部门在专项行动期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反映专项行动中遇到的新情况,进一步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在专项行动期间的每月3日前,将《台山市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和本月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920日前,要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上报市政府。

联系人:梁滢顺;联系电话/传真:5503959;电子邮箱:taishananwei@163.com

 

    

附件:《台山市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台山市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项目

单位

数量

出动执法人员

人 次

 

检查企业合计

 

其中

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 为

非煤矿山

 

道路交通

 

水上交通

 

渔业船舶

 

建筑施工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

 

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

 

民爆物品

 

电力行业

 

机械行业

 

冶金行业

 

旅游行业

 

特种设备

 

成品油

 

水利水电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

 

职业危害

 

其他工矿商贸行业

 

发现隐患

 

发出整改指令书

 

强制措施决定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提请关闭

 

立案数

 

经济罚款

万元

 

新闻报道

 

主要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备注:每月3日前上报市安委办,上报数据为当月之前累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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