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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开展“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2011-09-02 07:33:18
  • 来源: 台山政府网
  • 发布机构:台山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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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开展“三小”场所消防安全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汲取台城石化路14号临街建筑“8·25”火灾事故教训,根据省政府《关于佛山市“8·23”重大火灾和江门台山市“8·25”较大火灾情况的通报》(粤府明电〔201126号)精神,举一反三,彻底排查,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从今年826日至1031,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以下简称“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加快科学发展、建设幸福台山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预防和遏制人员伤亡火灾事故为目标,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消除“三小”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台山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由市领导余中华、谭良伟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汪作仁、市公安局副局长张瑞明、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彭俊松任副组长,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督察检查、资料收集、上传下达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彭俊松同志兼任。

(二)职责分工。

各镇(街、场,下同):按照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负责辖区内“三小”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包干到户等措施,对辖区内的“三小”场所、出租屋消防安全实行动态管理,督促“三小”场所落实防火公约,全面落实日常巡查、消防宣传、消防安全条件检查等制度。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三小”场所检查工作。

公安派出所:按照《消防法》和《广东省公安厅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要求,对“三小”场所实施监督管理,并建立工作台帐(包括消防监督管理软件的录入和纸质档案,纸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登记表、整改通知书、复查通知书和现场照片),跟踪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市公安消防大队:一是负责牵头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此次“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二是督促和指导各镇安全办、派出所、村(居)委会按照治理标准对辖区内的“三小”场所进行全面排查整治;三是加强有关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包括派出所民警及所有参加专项整治工作人员;四是适时开展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整治氛围;五是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处罚。

市工商局:配合提供辖区内“三小”场所的有关登记数据,积极配合市“三小”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共同开展“三小”场所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严把“三小”场所的市场准入关。对不符合消防安全,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单位,按照有关部门的提请,依法及时吊销该场所营业执照。

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依法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建(构)筑物进行清理。

市文广新局:联系相关电台、报纸、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开辟专栏、专题报道等方式,不断扩大专项治理工作的影响面。

其他:安监、教育、民政、住建、交通、农业、卫生、旅游、体育、供电、供水等部门对本行业系统“三小场所”负有相应的监管职责,针对本行业本系统的特点推动消防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本身的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

三、整治范围、目标、内容和标准

(一)整治范围。

1.小档口: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的饮食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

2.小作坊:建筑高度不超过24,且每层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住宿等场所)。

3.小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

(二)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使各类“三小”场所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和负责人普遍接受以“一畅两会”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教育;消除在“三小”场所内设置宿舍(住宅)、乱拉乱接电线、锁闭、封堵安全出口、占用安全通道等火灾隐患,确保“三小”场所灭火有设施,逃生有出口,安全有保障。

(三)整治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要以解决场所的人员疏散问题为重点。整治内容如下:

1.场所内住人的;

2.锁闭安全出口、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金属栅栏及在疏散通道、走道、楼梯间处堆放货物或其它影响人员疏散物品的;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4.消防设施不齐全的;

5.违规用火用电用气、乱拉乱接电线电器的;

6.场所内特别是吊顶、墙面采用大量可燃装修材料的;

7.未签订《防火自律公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的。

(四)整治标准

小档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经营场所内原则上不得住人。

2.确须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留守值班要采取以下措施:经营场所与同一建筑物住宿部位应采取不燃楼板、实体墙或乙级防火门分隔,住宿部位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器;住宿部位及二层以上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经营场所必须设置逃生出口并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如有通向屋顶的门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3.场所内应按每75平方米配备2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疏散通道、出口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

4.经营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

5.经营场所的吊顶、墙面不得采用可燃材料装修。

6.建筑物中的疏散门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开启。

7.必须签订《防火自律公约》。

小作坊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相邻建筑物防火间距不足的,建筑物之间应采用砖墙分隔,开设窗口的应错开设置;车间、仓库与办公室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2.严禁在地下室和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或建筑中设置任何住宿场所。

3.在设置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的,应当限期搬迁。限期搬迁确有困难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同时,宿舍之间以及与其他场所之间应采用实体墙分隔,住宿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1)员工集体宿舍和家庭住宅设置在车间、仓库、办公以下的楼层,且只设置在首层或二层;

2)员工宿舍能单独设置疏散楼梯或与其他场所共用室外楼梯,且疏散楼梯通向平屋面的,可设置在其它楼层;

3)疏散楼梯为封闭楼梯间,且能通向平屋面的,家庭住宅可设置在其它楼层。

4.丙类生产性场所必须设置通向平屋顶的封闭梯间或室外楼梯(外通廊式厂房除外),楼梯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通向平屋顶的门、安全出口门需锁闭的,应采用安全控制与逃生门锁。三层及三层以上,且仅设置一条疏散楼梯的建筑物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

5.生产性场所的生产车间、员工宿舍外窗和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员工宿舍外窗和阳台等部位已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必须拆除;生产车间已经设置的,应当拆除或者在每个楼层的不同方位开启两个高度不小于100厘米、宽度不小于80厘米的紧急逃生口,设置在二层(含二层)以上的还应配备多用途消防救生梯;逃生出口需锁闭的,应采用推闩式门锁。

6.生产性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套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物体上。

7.生产性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或消防卷盘,确无法设置的,必须在每个楼层配置不少于1具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并应按每75平方米配备2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8.在建筑内部或毗连设置各类发电机、燃油燃气锅炉、可燃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高压电容器或多油开关等设施的,应采用砖墙分隔。

9.疏散楼梯在首层应采用实体墙与生产、储存场所分隔。

10.紧急逃生出口和疏散楼梯处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及电铃等警报装置。

11.电梯井、管道井与住宿部位应采用不燃材料分隔。

12.必须签订《防火自律公约》。

小娱乐场所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经营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2.经营场所内不得住人(须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

3.场所与建筑物其他部位(包括住宿部分)应采取砖墙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建筑物中的疏散门应向外开启。

4.厨房应采用砖墙与其它部位隔开。

5.应设置简易喷水灭火系统。

6.场所内应按每75平方米配备22公斤ABC干粉灭火器的标准配置手提式灭火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及火灾事故照明。

7.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

8.建筑物中的吊顶、墙面的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9、必须签订《防火自律公约》。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826831)。

各镇、各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实际,迅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进一步明确专项整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责任。同时,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宣传栏、标语等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专项治理意义、范围、标准、措施和要求,公布火灾隐患举报电话,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整治工作。

(二)隐患排查整治阶段(911026)。

1.各镇对以前摸底排查过的“三小”场所等整治对象要重新组织摸底排查,要逐一登记并造册,并将资料及时输入电脑,实行电脑化管理;对于可能出现整治成果反复的场所,要重新进行检查、验收。

2.各镇要组织安监、派出所、工商、供电、供水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对存在重大隐患经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场所,要采取断水、断电、临时查封等强制措施实行联合执法,坚决依法处理。

3.督促各“三小”场所签订《防火自律公约》,营造社会消防宣传氛围,进一步加强对“三小”场所从业人员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确保每个场所能做到“一畅两会”。

4.相关监管部门按照《台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台府办〔2009145号)规定的消防工作职责,严格审查其消防安全条件。对法律、法规未将消防安全条件列为审批前置条件的场所,无法提供消防许可文书的,应以书面督促其限期向消防部门补办,并将其列为本部门事后监督的重点对象。对消防部门、安监部门已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业整顿的场所,消防、安监部门应通报相关部门,任何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审批或通过相关证照的年审。

5.清理整治过程中,各镇和各部门要注意整治的方式方法,以督促、动员业主主动整改为主要手段,既要达到整改目的又要兼顾“三小”场所经营,保护群众利益。对整改确有困难的场所,由镇(街、场)给予一定的补助,确保整改到位。市政府将制定措施对各镇实行奖补,对能在10月底前认真开展整治工作并完成整治任务的镇(街、场),市政府将按照每个整改场所100元标准给予补助;能在10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并经消防部门验收通过的镇(街、场),市政府将按照验收通过场所的数量再给予每个50元奖励的标准奖励给各镇(街、场)。除市政府的补奖外,各镇要按照不低于市政府的奖补标准另行筹集整治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对整改场所的补助和奖励,确保整治工作能落实到位。

6.各镇、各部门在整治过程中应遵循“尊重历史,整治隐患”的原则,对一些整治难度大的场所要积极应用智能型推闩式门锁、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救逃生梯等技术防范措施,提高消防安全系数。

(三)验收总结工作阶段(10271031)。

整治结束后,市政府将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对各地开展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结果纳入干部履职考核重要内容并进行通报。具体工作安排、要求,将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镇、各部门必须认真汲取“8·25”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举一反三,彻底排查,消除隐患,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要切实增强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到抓好当前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各镇、各单位党政领导干部要全面落实“一岗双责”制度,认真履行本辖区、本部门消防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做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对本辖区、本部门消防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副职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行党政领导干部消防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凡对落实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要实行“一票否决”,被否决的,取消单位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的资格,取消相关人员提拔任用、评选先进、受表彰奖励、干部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等次、晋升奖励工资等的资格。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各镇、各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二合一”、“多合一”情况,应采取即时行动,联合供电、供水、派出所等部门进行即时断电、断水和督促人员撤离,发挥综合执法的作用,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把专项治理作为加强消防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与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大力宣传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大力开展以“一畅两会”内容为重点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将防火、灭火常识及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同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违法行为又拒不整改的,予以曝光。

(四)严格依法办事,认真抓好落实。

各镇和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与经营业主签订《防火自律公约》的同时,要明确法律责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要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整改标准、整改期限和督促责任人。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或限期整改复查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违法行为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采取封、关、停、迁、拆等强制性措施,坚决予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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